
發表時間:2003-01-16 21:54:00
台灣"海盜王國"的名聲實在是不好聽極了, 而在手機中把傳輸線的功能放進去, 根本就是幫助大家犯罪的行為. 如果是自己用PC上面的MIDI製作程式寫的鈴聲, 一個人一天是做不了幾個的, 大概連一個都做不太好, 利用電子郵件或MMS把做好的鈴聲送到自己的手機上面, 雖然是花一點小錢, 但是卻無傷大雅. 更便宜的方法, 就是用手機上面的編輯器(如果有的話), 根本就不用花錢.
大家用高科技的手機, 我只是想, 在同時, 應該也讓自己成為一位遵守國際法律的好公民... 天天被人叫"小偷", "竊賊", "海盜", 我想誰也不好受...
陌生的訪客 於 2015-05-25 08:08:48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25-08-05 02:32:02

發表時間:2003-01-16 22:02:00
那你連唱一首歌都要經過原著同意囉?
流行歌就是被大家廣泛流傳ㄉ那才叫流行歌
我覺得你這根本是無稽之談
陌生的訪客 於 2003-01-16 22:02: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3-01-16 22:07:00
請您不要只是衝著"OKWAP"而來,會讓人聯想您是故意來批評的。
陌生的訪客 於 2003-01-16 22:07: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3-01-16 22:14:00
對了,看了您的文章之後我聯想到了一件事情。
不知道網路上許多需要『付費』才能下載圖鈴的網站,
其中所有的圖鈴檔案,是否有經過原著作人的同意才開放供人付費下載呢?
若是沒有的話,是否可以對他們提出告訴呢?
陌生的訪客 於 2003-01-16 22:14: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3-01-16 22:36:00
著作權法 第五十五條 規定,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所以你可以唱任何有版權的歌, 只要聽妳歌的人不付給你錢.
其實, 妳也可以自己把一首有版權的歌, 重製成MIDI檔, 然後放在自己的手機中, 給自己用. 相關法規如下...
著作權法 第五十一條 規定,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但是, 這只限於給自己用, 裝載自己的手機上面.
至於著作權的授權, 著作權法 第三十七條 規定,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至於罰責, 著作權法 第九十二條 規定,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是"無稽之談", 還是"常識不足", 大家心知肚明...
陌生的訪客 於 2003-01-16 22:36: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3-01-16 22: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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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紅包場的一些駐唱歌手,不就都是違法?
陌生的訪客 於 2003-01-16 22:41: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3-01-16 22:42:00
第六十九條 規定,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者,經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給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至於報酬, 在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十二條 中明訂, "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者,應同時告知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及許可利用之方式。申請人應給付之使用報酬,其計算公式如下:
使用報酬率=(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批發價格×5.4%×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數量)/(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
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之使用報酬低於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算。但申請人如有特殊事由,經檢具證據證明者,得逕以前項規定計算之。"
所以, 這就是為什麼那些付費下載網站, 大都沒有六個月以內新歌的原因...
陌生的訪客 於 2003-01-16 22:42: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3-01-16 22:44:00
陌生的訪客 於 2003-01-16 22:44: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3-01-16 22:55:00
我上面也有提到,今天不光只是OKWAP出產的手機才有鈴聲這個問題。
所以請您不要刻意的把責任都推到OKWAP使用者身上。
而我呢…向來都是對一些自命清高的人沒有好感。
而且我對於著作權這方面也不瞭解,所以也沒有什麼好與您爭的。
我就乾脆當作看到一篇笑話吧…。
陌生的訪客 於 2003-01-16 22:55: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3-01-16 23:11:00
所以如果真的要限制的話,應該先朝所有提供MIDI等等格式音樂的網站開刀。
我又想到了一件…,那如果手機本身有錄音功能,將一首歌曲錄至手機內進行撥放,
這也犯法?走在街上會被警察抓?還會被告?還要罰錢?
如果真是這樣,那我只想說………這是什麼世界。
陌生的訪客 於 2003-01-16 23:11: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3-01-17 03:17:00
但實行上和法理上尚有一段差距,許多不確定法律概念,難以判斷,須個案討論,許多法律規定,僅是訓示規定而已,難發生實質效用,生活上我們不須太刁鑽.
智財是刑事特別法,根據刑法第六十一條微罪案件,轉載手機鈴聲即使告發大概也不太可能被起訴,ask_joe兄上網和大家討論,你的Windows是原版的嗎?你的電腦中沒有任何未經授權的軟體嗎?如果是這樣,一台可用電腦的售價一定會超過十萬元,沒有幾個人買得起了!
我算是半個法律人,我要強調我並非鼓勵犯罪,我也沒有轉載任何鈴聲,但是手機鈴聲的問題並非只有在台灣有,即使在法學先進的日本和德國,只要手機有這種功能,相信一定會有這種問題,不要針對台灣,更不要針對OKWAP,這是一個整體的問題!
我贊成你的意見,但認為不必太嚴肅,因為要大家完全遵守智慧財產權法實在有一定的困難,以下是我自己說的啦,笑笑就好:既然法律規定中都有"公開","公然"等附隨情狀,為多數人得共見共聞,那我們就私底下轉載好了,又不觸法!
陌生的訪客 於 2003-01-17 03:17: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3-01-17 04:02:00
我其實覺得, 自己把喜歡的流行歌曲做成鈴聲, 然後放在自己的手機上面用, 或者是傳給自己的親朋好友共享, 雖然著作權法實際上是不容許的, 但是就和妳說的一樣, 是無可厚非的"微罪". 我倒是覺得有什麼不可以...
但是, 在公開的手機王討論區大大方方地登一篇文章, 然後有上千人回覆e-mail帳號, 這種行為, 實在已經不是"微罪"了, 某位仁兄標榜自己有300首鈴聲, 有超過500人回覆, 就算其中各有20%無效, 也已經流通了共計120000首鈴聲, 以版權費來計算, 實在不算是"微罪"了啦!
我倒不是認為互傳鈴聲這個行為是不對的, 我只是覺得在Internet大鳴大放的行徑, 和"來抓我"沒什麼兩樣, 也許大家是不知道, 也許政府的著作權宣傳不彰, 也許我們的教育不成功, 無論如何, 這種行為, 是應該被節制一下的.
我其實不是專門針對OKWAP的朋友, 只是, 在手機王上面, OKWAP討論區中鈴聲互傳的情形, 本身就是一個與眾不同的"特別現象"...
P.S. 其實, 妳說對了, 在我的電腦裡, 的確沒有非法軟體, 我一年花好幾萬付MSDN, 換得只是一堆光碟片...
陌生的訪客 於 2003-01-17 04:02: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3-01-17 04:23:00
請您到本討論區的『精華區』看看,裡面有許多鈴聲網站是屬於日本的。
而我也不支持在討論區轉發鈴聲,及留E-MAIL向人要鈴聲。
網路已經有很多資源了,但許多人都還是非常的懶,不願自己尋找。
而且留下E-MAIL之後,換來更多垃圾郵件的可能性極高。
陌生的訪客 於 2003-01-17 04:23: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3-01-17 04:39:00
上面這篇文章裡面,鈴聲網站都是屬於日本的。
陌生的訪客 於 2003-01-17 04:39: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3-01-17 07:46:00
先討論有關"微罪"問題,我認為不是以"數量"來認定,應該是以"惡性"來論斷吧!像假設偷竊五次,理論上要判五個偷竊罪,但若出於概括犯意,根據刑法五十六條連續犯也不過加重本刑二分之一而已,所以我認為不位因為轉載次數多寡就影響其為微罪與否,重點應該是"惡性"的考量!
話雖如此,是否微罪還是由法官認定,不是由我這種升斗小民說了算,若分享鈴聲的網友主觀上並不知此種行為是違法的(有人可能會以為鈴聲是自己編的就不違法),再加上又不是以營利為目的,還是有可能會被判決為無罪,不是嗎?
雖然說"勿以惡小而為之"但孔子也說過"大德不逾閒,小德出入可也",就像我舉一個例子,在方圓兩公里毫無人煙的鄉間小路停下來等紅綠燈有意義嗎?純粹為了守法而守法未免太過迂腐,要懂得變通才不會畫地自限!
當然啦!說這麼多並不是表示贊成犯罪,只是因為我不是純粹的法律人,所以更能從不同觀點看法律,ask_joe兄這篇文章能提醒大家,多注意法律問題,不要觸法了還不知道,鼜奭遻礉兄也不要再挑剔一些小毛病了,日本或歐美真的比我們守法,違反著作權法也真的是一種犯罪行為!
遵守著作權法除了教育單位,消費者以外,其實廠商也要盡責,除了改善品質外,調整合理的價格也是重要的一環,以現在一片CD十首歌要賣三四百元實在太不合理了,銷售量越差廠商反而賣越貴,如此以價制量怎麼對得起買正版的消費者呢?
最後再說一句老話,各位網友如果要鈴聲,還是私下互相流通比較好,既然明知是違法,奉勸大家少做為妙!
陌生的訪客 於 2003-01-17 07:46: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3-01-17 08:20:00
只是因為文章內容給人的感覺是衝著OKWAP來的,所以才會抱不平。
陌生的訪客 於 2003-01-17 08:20:00 修改文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