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啦! 還我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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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數:66
發表時間:2012-11-26 22:40:00

先前
在這裡(手機王)看到一個
說是她續約賣空機
看了忍不住 問了問
他說note2只要18000
而且有早鳥 有兩顆電池
我就心動了!
也不宜有它 把錢匯給他了他
先匯了13000之後
她說只是先辦續約
之後又要我 把尾款匯給他
我匯完 沒幾天說他欠人家錢
說要我借他3000 我人太好
也借他了!
但這時我覺得有些不對勁
剛好有個好心的收手機專家
提醒我 這可能是詐騙
我才突然驚覺我 被騙了= =

請各位大大幫我討回這筆錢
雖然2萬多 數目不是很大 但是對我來說
很需要 要回這筆錢 所以拜託個位幫忙一下

她在這裡的暱稱叫「小如」帳號是:sococo760828
臺中人 電話是:0983172279

小P 於 2015-05-25 09:04:17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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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5-08-11 02:53:51
發文數:66
發表時間:2013-05-24 23:40:00
沒告成!
因為帳戶是那
而我要告的 是那的 然後 還有另一個受害者 也一起傳喚 也沒告他 只是被告沒到
然後 都是被那女的所騙 真是個賤人 析望他還在國內 這要找 也比較好找
ㄍㄢ 他X的 我靠徵信社 再找 一定要找出那廢物 硍

小P 於 2013-05-24 23:40:00 修改文章內容


N
發文數:172
發表時間:2013-05-25 00:11:00
應該還在國內吧
雖然騙一支手機不少錢但應該也沒辦法讓她騙到能出國享樂
只能在網路上看看她還會不會再用一樣手法騙人
不然應該是很難找到人了

N 於 2013-05-25 00:11: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66
發表時間:2013-05-27 08:13:00
可是不知道 他騙過多少人
我知道的 那男的 5萬 我1萬8 另一個1萬5
...

小P 於 2013-05-27 08:13: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66
發表時間:2013-05-29 22:02:00

小P 於 2013-05-29 22:02: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31
發表時間:2013-06-02 09:21:00

看了長達半年的回覆跟詢問!
雖然有些疑點有些怪,
但是我並不想去了解,
只想知道為什麼檢察官沒有起訴?
因為雖然無完全直接證據,
但是有3個受害者都跟你一樣受害,
應該可以另案偵辦,
再來雖然帳戶是女朋友盜用或是使用的,
但是所有權人也就她男朋友就是列為嫌疑共犯,
假如現行無法找到跟男朋友無關的證明都屬於可疑共犯,
你們也是可以行使由男朋友出面解決,
畢竟詐欺罪刑責最高也不輕有5年,
3個受害者都不相識表示屬於嚴重案件可以處理,
我想還是可以找到人吧!
程序應該是警方受理案件,
然後處理進度有查到帳戶所有人是她男朋友,
拘提到案由檢察官偵訊你們屬於受害人外加證人指證,
檢察官是否確認為共犯或是根本沒有所謂的"女朋友"存在,
如果無法證明有這個女子存在那他應該就是妳們的"求償者"外加被告!
只要檢察官提告我想有沒有請律師沒甚麼差別,
再說如果這個男子就算不是共犯也屬於帳戶所有人,
他也是有一定的責任賠償!
這是我目前了解的處理方式!
還蠻常處理法律案件!
至於我的疑點我就不提出了,
如果覺得以上有幫助那就參考看看吧。

小強 於 2013-06-02 09:21: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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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3-06-03 00:32:00
謝謝回覆
不過 就算要告
也是告她男朋友 阿
能另外再告嗎? 但 證據不足ˋˊ

小P 於 2013-06-03 00:32: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31
發表時間:2013-06-04 07:33:00

你大概搞不清楚甚麼是共犯,
共犯等同共同犯案,
只要找不到其他證據證明他無罪,
而他自己又無法交代自己跟這件事情無關,
不可能他無罪無證據,
如果這樣無罪那詐騙集團被盜用帳號的人就不用被告了!
還有假如你在知情的情況下收售贓物也都屬於等同犯罪也另有收售贓物罪,
所以類似情形我想帳號所有人就是她男朋友,
有沒有罪是他自己去證明或是向檢察官提供確實資料來提供查案證明自己無罪,
假如就我看到你打出來的證據根本無法證明他是不知情的,
所以對於你打出來的結果非常多的疑點,
提供犯罪也等於是共犯結構!
所以不表示提供帳號沒有犯案就是沒有罪的喔!

小強 於 2013-06-04 07:33: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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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3-06-11 22:29:00
恩亨

小P 於 2013-06-11 22:29: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66
發表時間:2013-07-13 01:30:00
.

小P 於 2013-07-13 01:30: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66
發表時間:2013-09-15 07:37:00
 如果傳喚 但不想去怎麼解決?

小P 於 2013-09-15 07:37: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31
發表時間:2013-09-15 15:29:00

如果被傳喚對象是被告,
傳喚多次無故不到庭,
之後就會變成通輯犯變成通輯對象,
只要被警察盤查到或是被檢舉抓到都屬於通輯犯。

小強 於 2013-09-15 15:29: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66
發表時間:2013-09-16 06:51:00
可是如果是告訴人呢??

小P 於 2013-09-16 06:51: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66
發表時間:2013-09-22 01:39:00
引用『小強』所述:
如果被傳喚對象是被告,傳喚多次無故不到庭,之後就會變成通輯犯變成通輯對象,只要被警察盤查到或是被檢舉抓到都屬於通輯犯。..........恕刪
他寫 [被害人得到場就本案陳述意見,若被害人不願到場者,得以書狀向本院陳明之] 這樣
然後要準備程序傳票一件 準備程序說明書一件

小P 於 2013-09-22 01:39: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66
發表時間:2013-09-22 01:40:00
重點 我不知 怎麼準備

小P 於 2013-09-22 01:40: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66
發表時間:2013-10-31 22:00:00
好在 已經落網了
謝謝各位大大 提共意見
以重重量刑 起碼關個5年多!!!

小P 於 2013-10-31 22:00: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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