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數:5055
發表時間:2007-12-19 2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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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摘取其中重要的項目跟各位...版主 , 站務分享
八、何謂合理使用
著作權係法律所賦予著作權人之排他權,未經同意,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引用或
重複使用著作物。為基於公益理由,著作權有各種限制。為避免過度之保護,造成一
班人利用知室礙,且為鼓勵學術研究與交流,以促進文學、藝術與科技之進步,法律
上乃有合理使用原則;在公平合理之範圍內,可不經同意而引用或重製他人之著作物。現行著作法中自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即是有關合理使用的項目。
合理使用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立法或行政機關之重製(第四十四條)。
(二)司法程序之重製(第四十五條)。
(三)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第四十六條)。
(四)教育目的之公開播送與揭載(第四十七條)。
(五)圖書館之重製(第四十八條)。
(六)時事報導之利用(第四十九條)。
(七)中央或地方機關著作之轉載或公開播送(第五十條)。
(八)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重製(第五十一條)。
(九)正當目的之引用(第五十二條)。
(十)盲人福利之重製(第五十三條)。
(十一)供試題之重製(第五十四條)。
(十二)公益活動之利用(第五十五條)。
(十三)為播送目的之重製(第五十六條)。
(十四)原件之公開展示(第五十七條)。
(十五)長期展示著作之利用(第五十八條)。
(十六)電腦程式之重製(第五十九條)。
(十七)第一次銷售之原則(第六十條)。
(十八)時事論述之轉載與公開播送(第六十一條)。
(十九)裁判程序、機關或議會公開陳述之利用(第六十二條)。
(二十)翻譯之合理利用。(第六十三條)。
九、引用他人著作時應注意些什麼?
前己述及在某些情況── 例如:合理使用時,著作權的保護是受到限制的, 而不是絕對的,也就是可以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即使用他人的著作, 但根據六十四條的規定,
利用他人著作時, 應明示其出處,而就著作人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的著作,或著作
人不明者之外,應以合理方式為之。這樣做是對別人著作權的承認和尊重。並且,除
了要示明出處及作者姓名之外,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合理使用,還得看所利用的質量,
如果是大篇幅的抄襲或模仿,或是把原著中的精華及重點抄襲在自己的著作中,甚至
影響到原著作的市場銷路,則已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了。
其中第八條
(八)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重製(第五十一條)。
及
合理使用時,著作權的保護是受到限制的, 而不是絕
對的,也就是可以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即使用他人的著作
都說明了 , 合理使用是可以被允許的
資料來源 :
智慧財產權 按我一下下 , 看全文
=====fsu2914 於 2007/12/26 下午 03:04:11 修改文章內容
八、何謂合理使用
著作權係法律所賦予著作權人之排他權,未經同意,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引用或
重複使用著作物。為基於公益理由,著作權有各種限制。為避免過度之保護,造成一
班人利用知室礙,且為鼓勵學術研究與交流,以促進文學、藝術與科技之進步,法律
上乃有合理使用原則;在公平合理之範圍內,可不經同意而引用或重製他人之著作物。現行著作法中自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即是有關合理使用的項目。
合理使用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立法或行政機關之重製(第四十四條)。
(二)司法程序之重製(第四十五條)。
(三)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第四十六條)。
(四)教育目的之公開播送與揭載(第四十七條)。
(五)圖書館之重製(第四十八條)。
(六)時事報導之利用(第四十九條)。
(七)中央或地方機關著作之轉載或公開播送(第五十條)。
(八)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重製(第五十一條)。
(九)正當目的之引用(第五十二條)。
(十)盲人福利之重製(第五十三條)。
(十一)供試題之重製(第五十四條)。
(十二)公益活動之利用(第五十五條)。
(十三)為播送目的之重製(第五十六條)。
(十四)原件之公開展示(第五十七條)。
(十五)長期展示著作之利用(第五十八條)。
(十六)電腦程式之重製(第五十九條)。
(十七)第一次銷售之原則(第六十條)。
(十八)時事論述之轉載與公開播送(第六十一條)。
(十九)裁判程序、機關或議會公開陳述之利用(第六十二條)。
(二十)翻譯之合理利用。(第六十三條)。
九、引用他人著作時應注意些什麼?
前己述及在某些情況── 例如:合理使用時,著作權的保護是受到限制的, 而不是絕對的,也就是可以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即使用他人的著作, 但根據六十四條的規定,
利用他人著作時, 應明示其出處,而就著作人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的著作,或著作
人不明者之外,應以合理方式為之。這樣做是對別人著作權的承認和尊重。並且,除
了要示明出處及作者姓名之外,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合理使用,還得看所利用的質量,
如果是大篇幅的抄襲或模仿,或是把原著中的精華及重點抄襲在自己的著作中,甚至
影響到原著作的市場銷路,則已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了。
其中第八條
(八)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重製(第五十一條)。
及
合理使用時,著作權的保護是受到限制的, 而不是絕
對的,也就是可以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即使用他人的著作
都說明了 , 合理使用是可以被允許的
資料來源 :
智慧財產權 按我一下下 , 看全文
=====fsu2914 於 2007/12/26 下午 03:04:11 修改文章內容
小喬同協 於 2016-05-28 16:07:14 修改文章內容
商業贊助
發文數:1發表時間:2026-03-13 12:23:07
發文數:1232
發表時間:2007-12-25 03:15:00
發表時間:2007-12-25 03:15:00
引用自動販賣所述:
沒關係~這樣也是好現象~代表大家都已經升級新手機了阿~~
..........恕刪
是換新手機還是違反著作權法被抓去關鳥籠@@?
沒關係~這樣也是好現象~代表大家都已經升級新手機了阿~~
..........恕刪
是換新手機還是違反著作權法被抓去關鳥籠@@?
南海 於 2007-12-25 03:15: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7327
發表時間:2007-12-25 18:55:00
發表時間:2007-12-25 18:55:00
引用豆瓣醬所述:
是換新手機還是違反著作權法被抓去關鳥籠@@?..........恕刪
換手機啦!
是換新手機還是違反著作權法被抓去關鳥籠@@?..........恕刪
換手機啦!
Johnson 於 2007-12-25 18:55: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896
發表時間:2007-12-26 22:19:00
發表時間:2007-12-26 22:19:00
其實,使用他人的東西還是尊敬一下比較好。
打聲招呼,原創大大們應該不會那麼吝嗇,畢竟,好東西(文)與大家分享是一種喜悅阿..
打聲招呼,原創大大們應該不會那麼吝嗇,畢竟,好東西(文)與大家分享是一種喜悅阿..
life 於 2007-12-26 22:19: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5055
發表時間:2007-12-26 23:08:00
發表時間:2007-12-26 23:08:00
說的很明白哦
但根據六十四條的規定,
利用他人著作時, 應明示其出處,而就著作人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的著作,或著作
人不明者之外,應以合理方式為之
重點在
不是所有的事都需經原作者同意才可"重製"
在合理的情況下, 註明出處即可
但根據六十四條的規定,
利用他人著作時, 應明示其出處,而就著作人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的著作,或著作
人不明者之外,應以合理方式為之
重點在
不是所有的事都需經原作者同意才可"重製"
在合理的情況下, 註明出處即可
小喬同協 於 2007-12-26 23:08:00 修改文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