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關於退換貨及自己的消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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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7-05-23 05:31:00
看到有大大因購買手機,而手機有問題需要更換,在此提供一篇,關係自我權益的文章,給大家做參考~

此篇文章是由N73版TRANCE大大所提供的,他是個公務員,他的工作和"法"有關係,所以大家加減看囉~

一、消費者權益的保障不是只有"消保法",而是包括"民法"。
  如為"特種買賣"自然優先適用"消保法"(特別法),其他"物之瑕疵"自然適用"民法"(一般法)相關規定。
             (特別法優先原則)

二、我要強調"必須是屬於原廠設計不當或產品瑕疵造成功能喪失"且可證明非消費者自己可歸責之行為,
  方可成立要求退換貨之名義。

三、民法365條的規定更寬。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所以為甚麼廠商通常會依"消保法"的"七天鑑賞期"作為更換新品的普通原則,若依"經濟部商業司所
訂定的買賣定型化契約,其要求也是七天!!

四、如果大家有購物交易糾紛且屬"物之瑕疵",廠商當然要負擔保之責。如果你證明不是你造成毀損或功
能喪失,而是產品本身協庛或剛好拿到不良品(品質不良),自你發現七日內負有通知廠商之責,進而
要求退換貨或減少價金(就是要求廠商賠償或返還相當金額)。

~"退換貨及自己的消費權益"文章出處點~

要看看喔~對自己有幫助的。

小雅 於 2015-05-25 17:06:52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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