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政院拍板 投資3G享五年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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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3-09-23 20:58:00
蘇立立/台北報導 爭議近兩年的3G(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享有租稅優惠峰迴路轉,行政院日前邀集相關部會確定,3G業務將納入「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新增第九條之三,凡是3G經營者將追溯自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起,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均可享有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行政院政務委員胡勝正及許志雄日前邀集交通部次長蔡堆、財政部次長陳樹、經建會副主委謝發達及經濟部代表,研商確定3G業務改走納入產升條例母法中,未來只能享有五年免稅。由於未列入產升條例子法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新興產業),因此將不能享有五年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二擇一的優惠。

  在行政院運作下,財政部與交通部達成3G業務納入產升條例新增九之三的共識,突破經建會兩年來四次審查3G納入新興產業未果的困境。根據產升條例第八條規定,凡屬新興產業可享有五年免稅或股東投資抵減二擇一,但股東投資抵減將造成實質上政府稅收損失,財部堅持反對。此次比照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規定,新增第九之三條,明定3G只能享有五年免稅,因只具稅收遞延效果,可化解財政部的疑慮。

  至於追溯適用期限,則以交部在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公告開放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之日算起;另為達成我國在九十五年起進入寬頻行動通信新世代政策,訂五年免稅落日條款為實施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也就是此期間新增投資案可享五年免稅。


風晨 於 2015-05-25 08:05:48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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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5-08-11 22: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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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3-09-23 21:01:00
江睿智/台北報導 交通部和國內3G業者積極爭取將第三代行動通信(3G)業務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對政府決定透過修法將該產業納入五年免稅優惠範圍,3G業者表示,支持修法限縮權利,即3G業者只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放棄股東投資抵減權利。

  根據業者估算,因已實行兩稅合一,公司免稅,股東部分將再扣回,如果政府提供3G業者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政府每年減少的稅收低於四.五億元,對政府整體稅收衝擊有限;不過這對3G業者來說,公司免稅卻可使財務performance非常好看,有助公司長期的發展。

  過去幾年來,3G業者積極向經建會、財政部爭取納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遭財經部會屢次拒絕後,3G業者尋求折衷方案,即願意縮限權利,僅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放棄股東投資抵減權利;但財政部仍堅持,必須修改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由於目前已有第一家3G業者(即亞太行動寬頻)開始營運,業者表示,對公司來說,必須要有獲利,享有免營利事業所得稅才有意義,事實上3G業者在初期根本難以獲利,即便修法曠日費時,但政府此時修法為時未晚。而根據規定,業者只需在開始提供3G服務的四年內提出申請,即可享有五年免稅。

  根據3G業者估算,若政府提供3G業者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政府稅收影響有限。以二○○一年我國2G業者業務經營及外資比例為計算基礎,政府將因此每年減少約新台幣四.五億元。業者進一步指出,3G在發展初期更存很多變數,政府提供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損失的直接稅收更低於四.五億元。

風晨 於 2003-09-23 21:01: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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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3-09-26 05:45:00

  根據3G業者估算,若政府提供3G業者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對政府稅收影響有限。以二○○一年我國2G業者業務經營及外資比例為計算基礎,政府將因此每年減少約新台幣四.五億元。業者進一步指出,3G在發展初期更存很多變數,政府提供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損失的直接稅收更低於四.五億元。

幫助業者初期發展是對的◎

HOOK 於 2003-09-26 05:45: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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