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系手機討論[轉貼]手機鈴聲也侵權? TCL遭遇音著協索賠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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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3-10-23 08:17:00
近兩年廣為流行的歌曲音樂作手機鈴聲對手機產業將不再是免費午餐。最近,中國國產手機業的龍頭老大TCL移動通信有限公司(簡稱TCL)首先被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拿來“開刀”:因未經許可使用了23首有著作權的歌曲作為手機內置鈴聲,TCL被音著協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告上法庭,並索賠1293.58萬元。北京迪信通電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作為銷售商一同成了被告。近日,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2年9月,音著協工作人員在北京迪信通公司購買了TCL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製造的12種型號的TCL手機,這12種型號的TCL手機中復制有23首歌曲的作曲作為內置電話鈴聲,其中包括王洛賓的《青春舞曲》、李海鷹的《七子之歌》、張千一的《女人是老虎》、以及《康定情歌》、《南泥灣》、《梁祝》、《枉凝眉》等許多膾炙人口的音樂作品。為此,音著協將TCL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其與銷售商迪信通公司立即將其製造和銷售的TCL手機中所有侵權鈴聲曲目刪除,並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刊上發表聲明,就其侵權行為公開道歉,同時索賠人民幣1293.58萬元的經濟損失。

  音著協認為,未經同意使用著作權作品、拒不付費就是侵犯著作權,就要賠償。

  音著協代理人稱,自己作為依法成立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和與上述19位曲作者簽訂的合同,有權對上述23首音樂曲目進行管理;有權對上述侵犯原告會員音樂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TCL在復制傳播上述23首曲目之前未征得原告的許可,也沒取得曲作者的授權,並且拒不支付任何費用,違反了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嚴重侵犯了曲作者的著作權,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理應賠償。至於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音著協代理人稱,根據計算,TCL手機每臺平均用了8.92首侵權樂曲,2002年TCL銷售量600萬臺,按每首每臺使用費0.12元雙倍賠償計算得出以上金額。

  TCL承認使用了音著協所稱的樂曲,但僅侵犯了著作權人財產權。

  TCL代理人稱,對侵權音樂作品的依賴性是構成侵權的要件。而手機內置鈴聲平均僅為每首樂曲的18.3%,並且主要用作來電提示而不是用來欣賞。就是說,一種手機的銷售情況並不依賴於鈴聲。事實表明,2002年6月以後TCL手機不再使用這些樂曲作鈴聲,銷售情況照樣很好---由此可見侵權要件不成立,故TCL並沒有構成侵權;另外,根據我國新修改的著作權法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因此自己使用這些音樂作品可以不用提前通知著作權人,即自己就算是侵權也只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財產權。最後,TCL代理人特別指出,音著協作為全國惟一的音樂作品著作權管理機構,地位具有壟斷性。自己曾透過各種途徑試圖與音著協協商多次,但都沒有結果,因此自己並非主觀惡意侵權。

  索賠金額成為雙方爭議焦點,TCL稱音著協索賠數額過高。

  對使用手機鈴聲的收費標準,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原告稱: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數字化製品使用有著作權的樂曲,每首每次收費0.12元的標準經過了國家版權局的批准。被告則堅持稱國家版權局並沒有對手機鈴聲的收費標準(每首每機0.12元)作明確認定,到目前為止,國家資訊產業部就此事正與國家版權局進行協商。

  TCL代理人稱,有無此侵權作品作鈴聲並不影響手機售價,既一首曲子作鈴聲到底可以給手機帶來多少營利根本無法估算。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著作權規定”。因此音著協按手機銷量雙倍索賠1293.58萬元沒有法律依據。另外,自己使用的只是每個曲目的片斷,按整首曲目的收費標準收費對自己也不公平。

  第一被告北京迪信通電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代理人稱,自己只是銷售商,沒有義務審查手機鈴聲是否侵權,而且他們所銷售的TCL手機全部有合法的進貨渠道,音著協的訴訟與自己沒有關係,自己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TCL還有相關證據需要繼續提交,法庭宣佈休庭。原被告雙方都表示同意調解,並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調解方案。此案到底是何結果仍是未知。

風晨 於 2016-05-28 16:50:24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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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3-10-23 17:26:00
沒有免費的!

還是得尊重智慧財產權◎

HOOK 於 2003-10-23 17:26: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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