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交換[警告]帳號:yellowb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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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數:581
發表時間:2002-12-23 18:10:00
注意!!以下人員如再有買賣等文字,將列入黑名單,請遵守規則
作者: yellowbig (yellowbig) 發表時間:2002/11/19 上午 06:50:18
彩色,和絃,GPRS,可換殼的Motorola E360
10/29購入神腦公司貨配
九成九新盒裝說明書完整
配件~原廠旅充,原廠電池*1,原廠藍銀色面板各一,原廠耳機

來信煩請將您要換的手機,配件,出生日等資料詳列,
或賣NT$6000
謝謝~高雄地區交易看機為主
~~~欲購買者配合版規請自行出價
煩請將您要換的手機,配件,出生日等資料詳列,
可直接回覆版面,或來信~~~
yellowbig.bbs@bbs.nsysu.edu.tw

[更正版]Motorola E360~高雄賣或換 yellowbig 1 4 2002/11/20


作者: yellowbig (yellowbig) 發表時間:2002/12/23 上午 02:36:56
同事本來要買給女友,那知她不喜歡^^||故託售
全配十二月機太電公司貨
只拆封看機子和配備,完全沒有使用,充電過!
比價王光紅色就要賣7700,我只要換到同事馬子看得順眼的同級手機就好^^
若要換機請詳列您手機配備,購買月份,保存狀況和互貼金額,
只要資料夠清楚來信必回,
工作關係請盡量不要直接來電,利用簡訊或mial~
0920077291
yellowbig.bbs@bbs.nsysu.edu.tw
謝謝大家:)

元元 於 2016-05-28 17:45:04 修改文章內容


商業贊助
發文數:1
發表時間:2025-09-12 18:35:59
發文數:4
發表時間:2002-12-23 18:26:00
大哥...自己看看那是多久前的文章?早就改過這壞習慣了你還...
要不要從本版編號第1篇的文章警告起?

陌生的訪客 於 2002-12-23 18:26: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4
發表時間:2002-12-23 18:34:00
作者: yellowbig (yellowbig) 發表時間:2002/12/23 上午 02:36:56
同事本來要買給女友,那知她不喜歡^^||故託售
全配十二月機太電公司貨
只拆封看機子和配備,完全沒有使用,充電過!
比價王光紅色就要賣7700,我只要換到同事馬子看得順眼的同級手機就好^^
若要換機請詳列您手機配備,購買月份,保存狀況和互貼金額,
只要資料夠清楚來信必回,
工作關係請盡量不要直接來電,利用簡訊或mial~
0920077291
yellowbig.bbs@bbs.nsysu.edu.tw
謝謝大家:)

都說是要換機了,你哪隻眼睛看到我說要賣了?
~~~我只要換到同事馬子看得順眼的同級手機就好^^~~~
意思就是我要機,不要錢!
你不準這裡賣手機我雙手贊成支持,
但我這篇那理違反版規了?
麻煩您告知那條版規規定換機不準貼新機價?
如果你要像小新媽媽一直增加新規定,
至少也該公告後實施吧?

我是本版版主【元元】請大家配合本版規定,確保網友權益
手機交換版版規:
1.本版為手機交換版,如有任何買賣請至二手館,否則在本版標題和內容有涉及買賣售徵等文字一律刪除,而如果二次違規者,將列入警告名單,再犯規者超過第三次者列入黑名單,永久禁止在本版留文章。
2.請大家留文章時,一定要寫交換地區,以便網友了解交換地區。
3.雙方交換時,一定要當面檢查,以免日後有任何問題發生。
4.交換時,手機不要離開視線,以免被掉包或搶走。
5.請不要使用郵寄、宅急便、宅配通等快遞,作交換方式,以免受騙。
6.如果不幸遇到騙子,請馬上報警處理,報案時要索取三連單。
7.被害人請到本版留言,以免有人再次受騙。

老實說我覺得很無辜所以反應稍激烈...我那篇A408違反版大您那一點了?
~~~>_<~~~

陌生的訪客 於 2002-12-23 18:34: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581
發表時間:2002-12-23 20:25:00
同事本來要買給女友,那知她不喜歡^^||故 ""託售"
全配十二月機太電公司貨
只拆封看機子和配備,完全沒有使用,充電過!
比價王光紅色就要賣7700,我只要換到同事馬子看得順眼的同級手機就好^^
若要換機請詳列您手機配備,購買月份,保存狀況和互貼金額,
只要資料夠清楚來信必回,
工作關係請盡量不要直接來電,利用簡訊或mial~
0920077291
yellowbig.bbs@bbs.nsysu.edu.tw
謝謝大家:)

這""託售"不是有售的意思嗎?我是電腦記錄二次才發出警告,別的版規一次就警告了,我給二次機會,而這版規也是依討論館規定來使行,如有不服請至手機討論館館主那申訴

元元 於 2002-12-23 20:25: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581
發表時間:2002-12-23 20:28:00
我己向討論館申訴你的文章由館主裁定,如再有買賣徵售等文字出現,我也不會客氣刪除

元元 於 2002-12-23 20:28: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581
發表時間:2002-12-23 20:32:00
文章記錄從2002年9月開始公告發佈後實施,所有違規文章也是開始由電腦記錄,而你這是11月的文章你說呢????????

元元 於 2002-12-23 20:32: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4
發表時間:2002-12-23 21:27:00
身為討論區版主,要負擔起維護秩序的責任很辛苦,
我認同你在交換版上的的用心和盡責,
但我要說的是,
擔任版主不用在文字上斤斤計較,大玩文字遊戲吧?
我不想再為自己的行為辯駁,不管版主或站長最後的處置為何,
我也無所謂,今後會盡量注意自己在本版文章的用字就是,
這篇你要把它當作一個建言還是狡辯?Up to U...

陌生的訪客 於 2002-12-23 21:27: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4
發表時間:2002-12-23 22:31:00
咳咳................

yellowbig,檢察官知道你不是故意的,不然也不會這樣解釋一堆,是吧^^

那下次以後...Oh no no no...不要有下次了,你與元元版主化干戈為玉帛如何~~
所以,以後不要有類似的情況字句出現,咱家的元元可是粉嚴格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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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元阿,你就原諒yellowbig這一次吧.....我相信他也不是很故意的,只是有點調皮而已,
還會跟你耍嘴皮子....目的也是要證明自己的無辜與清白.....
這樣一想,就知道事實為何了....依我看,這次就算啦~~~好啦^^
******************************
元元加油,元元加油...................................加油.........!!!!!!!!!!!!!!!!

yellowbig要知道,版主幹到這樣....粉給他辛苦捏!你就"小聲"一點....就好啦!!

陌生的訪客 於 2002-12-23 22:31: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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