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數:887
發表時間:2003-06-24 18:35:00
發表時間:2003-06-24 18:35:00
瑕疵品 店家得退換
記者梁欣怡/報導
「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的時代早就過去了!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醒消費大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規定,只要商品有瑕疵,商家就得負起退換責任,而透過郵購或訪問買賣購得的商品,消費者也可在7日內不需任何理由要求退貨還錢。
也就是說,目前商家對退換貨所訂定的各種條件限制,或是退換貨必須準備的證明,必須符合消保法等相關法令的規定,否則對消費者根本不構成任何拘束力,消費者可逕行主張法律規定的權利,或向消保團體申訴。
消基會表示,至於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所選購的商品,依民法規定,在商品有瑕疵時,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消費者可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商品。
要特別提醒的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商品是否有瑕疵,若發現瑕疵而未通知賣方,依民法規定,視為接受該瑕疵,就不能再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對於不能即知的瑕疵,在日後發現時,也一樣要通知業者,如果怠於通知,也會產生視為接受該瑕疵的效果。消費者也要知道,該請求權會因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商品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
而當消費者主張退換貨權利時,消基會表示,並不一定只能用發票或必須有原包裝做為憑證,只要任何足以證明該商品的確是向該特定的業者所購買即可。
此外,商家所訂定的退換貨標準,只要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在法律上,都可視作「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依消保法精神,當業者所訂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時,均可視為無效。
【2003/06/12 民生報】
記者梁欣怡/報導
「貨物出門,概不退換」的時代早就過去了!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提醒消費大眾,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與「民法」規定,只要商品有瑕疵,商家就得負起退換責任,而透過郵購或訪問買賣購得的商品,消費者也可在7日內不需任何理由要求退貨還錢。
也就是說,目前商家對退換貨所訂定的各種條件限制,或是退換貨必須準備的證明,必須符合消保法等相關法令的規定,否則對消費者根本不構成任何拘束力,消費者可逕行主張法律規定的權利,或向消保團體申訴。
消基會表示,至於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所選購的商品,依民法規定,在商品有瑕疵時,商家必須負起退換責任,消費者可根據「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商品。
要特別提醒的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後,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商品是否有瑕疵,若發現瑕疵而未通知賣方,依民法規定,視為接受該瑕疵,就不能再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對於不能即知的瑕疵,在日後發現時,也一樣要通知業者,如果怠於通知,也會產生視為接受該瑕疵的效果。消費者也要知道,該請求權會因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商品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
而當消費者主張退換貨權利時,消基會表示,並不一定只能用發票或必須有原包裝做為憑證,只要任何足以證明該商品的確是向該特定的業者所購買即可。
此外,商家所訂定的退換貨標準,只要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在法律上,都可視作「定型化契約」的條款。依消保法精神,當業者所訂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時,均可視為無效。
【2003/06/12 民生報】
小建 於 2015-05-25 07:54:43 修改文章內容
商業贊助
發文數:1發表時間:2026-03-01 10:4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