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電信 FarEastone 討論【國內電信】基礎電信業務間網路互連之不對稱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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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2-11-26 10:56:00
資料來源:http://www.2300.com.tw/column/ShowContent.asp?contentid=10387

2300科技投資網:基礎電信業務間網路互連之不對稱管制
〈主筆室〉
台灣自1994年開放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CT-2)後,1997年初又分別開放行動電話、無線電叫人、行動數據及中繼式無線電話等4項行動通信業務,2001年開放固定通信業務,至2002年發出5張3G行動通信業務執照,至此涵蓋整個基礎電信業務自由化的政策已完全落實。然而,所謂的開放市場競爭,並不僅僅只是讓其他(新)業者進入市場,還必須要讓這些新進業者有與原市場獨佔業者相互抗衡,爭奪市場佔有率的市場力量,如此,競爭的意義(例如:消費者福利)才能彰顯;此外,不同的電信業務在電信技術的快速進步下,開始有匯流的情況出現,導致不同的業務彼此之間可能提供相同功能的服務,亦即爭奪的是同一群消費者(不論是概念上或是實際上)。基此,不同電信服務之間的互連,以及電信業者間的不對稱管制便有探討的必要,此不但會牽動影響電信相關業務與業者間的市場行為與決策,更對整體電信產業的發展形成影響。

台灣網路互連管制:僅規範基礎電信業務之網路互連

所謂網路互連(Interconnection),是指不同電信網路間在實體上以及功能上的連結,使得不同電信服務業者之使用者彼此間能夠相互溝通,或是某一電信服務的使用者可以使用其它電信網路所提供的服務。

由於電信自由化以及競爭的導入,網路互連不僅僅發生在不同的網路系統間(如行動通信與固網、衛星通信與固網),更重要的是發生在不同業者之間。從該角度來看,網路互連是指在市場管制體的引導與協調下,不同網路的經營業者藉由商業談判簽訂互連協定,以使不同系統的網路得以無縫隙(seamless)的連結,達到對個別使用者良好傳輸品質的要求。由此可知,電信市場開放後,網路互連主要著重在不同業者間的互連態勢。

目前台灣對於網路互連的管制,根據「第一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的定義(第2條),是指『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為使其用戶能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且於第3條明文強制彼此間須網路互連;此外,在「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61條,則僅規範業者與經營長途電話服務或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間的網路互連,但並無強制;然而,對於提供轉售業務以及網路電話服務之其他特殊第二類業務的網路互連並無規範。

由此可知,台灣電信主管機關僅止對於第一類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的強制網路互連進行規範,也就是強制固定通信業者、行動通信業者、衛星通信業者間必須互相連結;但對於第一類電信業務與第二類電信業務、第二類電信業務間的網路互連,僅有部分有進行規範,但並無強制。

未來的電信服務市場將會有愈來愈多的業者投入,網路互連的情況也就會愈來愈趨於複雜;若整體電信環境無法完整連結,電信產業的發展便會受到影響。而強制網路互連之目的,主要是希望藉由消除進入障礙來達到促進公平競爭的目標,並使消費者能夠利用各種業者的各種服務與各業者的用戶相互溝通,達到所謂網路外部性的意義;因此對於網路互連的強制,主要便是針對市場既存業者,目前一般的情況便是市場主導業者。

市場主導業者網路互連之不對稱管制

對網路互連進行不對稱管制,主要是要消除電信市場長期獨佔之市場結構以及高固定成本之產業特性所形成的既有業者與(潛在)新進業者間之利益差距,以打破阻卻進入市場的障礙。這也就是各國在固網市場初開放階段,會對網路互連進行不對稱管制之因素。

以固網業務市場為例,台灣於2001年進行第一次的固網業務開放,核發出3張綜合(市話、長途、國際)執照;因此,當前固網的網路互連環境,是三家新進固網業者(東森寬頻、新世紀資通、台灣固網)要求與既存業者(中華電信)進行網路互連。基於獨佔時期擁有的市場佔有率被侵蝕的疑慮,一般既存之電信業者都會有抵抗新進業者進入市場的行為產生。

阿文 於 2016-05-28 17:34:49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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