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路毀謗罪成立 實例案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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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3-03-27 05:15:00
網路毀謗罪成立 實例案例說明
◇ 網路毀謗罪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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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由高等法院二審終結的一件實際案例,判決說明網路上的不
實言論和指控,不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之內;第一件在網路上
發表不當言論依誹謗罪判決的案例,也於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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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石依華台北報導
(1998-06-17 22:29 )

網路上是言論免責的天地嗎?今天由台灣高等法院二審終結的一件實
際案例,提醒了大家:網路上的不實言論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
在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毀損他人名譽,是會遭到判刑處份的。

政大外交系的一名邱姓學生,因為不滿該系教授趙國材授課與考試的
方式,而在去(86)年11月26日,在政大貓空行館BBS站上張貼
以「另一種形式的強暴」為題的文字,指摘趙國材抄襲學生的上課摘
在政大言論廣場看板上。


政大教授趙國材表示,他並無邱生所指摘的抄襲情事,經要求邱生提
出事實證據證明其言論、邱生也無法提出明確證據,已經構成對趙國
材的誹謗,因此希望邱生道歉。但邱生不願道歉,趙國材才決定對邱
生提出告訴。

本案在台北地方法院一審的過程中,法官認定邱生連續散布毀損他人
名譽的不實言論,構成加重誹謗罪,本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
最後的判決是拘役55天、得以每天300元罰鍰易科罰金。

經邱生上訴後,今天(6/17)上午二審定案,仍維持原判決。判決說
明網路上的不實言論和指控,不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之內;台灣第
一件在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依誹謗罪判決的案例,也於焉成立。

邱生上訴理由是,他在校園網路上所發表的言論是為了「公眾利益」,
因此應該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但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邱生無法
證明所述為事實,且其行為在客觀上、依社會一般的價值判斷標準,
會引起適度的聯想,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貶抑受害人名譽的可能或危
險,對趙國材教授的學術地位產生重大危險,已構成誹謗罪。
合於犯罪要件,絕對不會因為師生身份而另有考量。他希望使用電腦
網路的人能夠謹言慎行。

趙國材表示,由於他本人並不上網際網路,但邱生使用Internet這個
媒體指控他,卻不只是在校園裏傳播而已,全世界的人都可以透過
Internet看到這些不實言論,加上其措詞十分不雅,對於他的人格形
象也大有影響。這樣的效果對他個人的名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而
他卻甚至不能夠透過網路來為自己說話和回應。這也是趙國材提出告
訴的重要原因。

台大法律系主任林子儀則表示,網際網路上的行為規範,最好是由網
路使用者/網民們自己定義出一套自發性的規範,才不至於讓現實社
會的法律過度限制了網路的發展。

所謂的「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並不包括謊言、不實指控、誹謗、偽
證...... 這些行為。網路使用者必須特別注意網路上行為的自律,對於
基本的法律常識更應有所了解,才不會誤將網路拿來當作明顯觸法行
為的盾牌,還不自知已蹈法網。

不懂 於 2015-05-25 08:08:56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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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4-04-28 01: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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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3-03-27 05:17:00
我已經在開始收集資料了

只要手機王願意配合我
相信某人會死得很難看

奉勸某位只會鬧版逞口舌之快的網友
趕快去備份一下自己的言論
免得到時自己的信口開河,什麼證據都提不出來
吃上毀謗罪的官司就不好玩了

不懂 於 2003-03-27 05:17: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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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3-03-27 05:20:00
案例二---給那些自以為躲在網路後就可以隨意亂罵,別人一定抓不到他的敗類瞧瞧

留言板—報復的好工具?
【e21times記者蔡右玫】有一天你對於自己的上司和公司實在氣極了,於是靈機一動︰何不上網在網路留言板(message board)上將老闆的惡行惡狀公諸於世,除了讓自己出口惡氣,也趁機報復一番;你心裡想反正使用的是假名,因此老闆和公司根本不會知道那些批評是誰寫的,只能氣歪了鬍子。想到這裡,你忍不住沾沾自喜起來…

如果你真有此打算的話,在此奉勸你最好要三思,至少先看過以下的報導後再決定是否按照原計劃採取行動。

一家位於佛羅里達的船運公司Hvide Marine正向幾位Yahoo留言板的網友提出毀謗的控告。原因是這些網友在Yahoo留言板上指稱該公司以不當手段哄騙投資人提供資金,另有一名網友則說該公司的高層主管因處理不當而暴露了事跡,甚至推測美國證管會(Security and Exchange Commission)正針對此事對該公司進行調查。

雖然這些留言最後讓Hvide Marine公司決定開除其最高執行長(CEO)Erik Hvide,但Hvide被開除後也決定一舉向所有在留言板上張貼對他不利消息的人都告以毀謗罪。而這件訴訟案受到眾多矚目,因為法院的判決和事件如何收場,對於將來有關此類的爭議都具有指標作用。

說起來網友因為留言而挨告的事件也不是現在才頭一次發生,今年四月也曾發生一名以假名“Aquacool 2000”在Yahoo留言板上揶揄上司的網友,在公司發現他的行為後遭到開除的處份。讀到這裡,你可能納悶︰既然網友在留言時用的都是假名,這些公司又是怎麼發現他們的身份的?

基本上遭到污衊的公司可向法院申請傳票,要求Yahoo提供網友所使用的ISP公司,然後再向該ISP公司提出傳票,要求公佈網友的姓名。在“Aquacool 2000”的案例中,Yahoo便依據法院傳票的要求,提供使用者的資料導致身份曝光,雖然包括Yahoo在內的留言板網站都保證會保護網友的姓名隱私,但在這條隱私條款旁通常也註明當司法機關要求配合重要調查時,網站將會根據法院命令提供網友的資料。而也正由於這樣,有關隱私權和言論自由的爭議也在相關團體中蕩漾開來。

當事人和隱私保護團體不斷抨擊Yahoo,認為不該違反和約公佈使用者的姓名。以“Aquacool 2000”的假名在留言板上公開以污辱性字眼批評上司的員工,便在遭到開除後控告Yahoo在沒有事先通知他的情況下,就向控方提供他的個人資料,明顯違反保護隱私政策。雖然Yahoo在該次事件後,便決定在公佈受調查的網友資料前,通知當事人預先準備應對。但即使如此,究竟公司有沒有權利在網路上監視網友的言論,而網路上的言論自由空間該如何界定等問題,仍沒有獲得令人滿意的解決。

在過去兩年中,美國至少已經有70件類似的網路毀謗訴訟案件,提出控告的公司不乏E*Trade,Sun Microsystems等知名公司。由於Yahoo財經網站的留言板是提供投資人公開討論的地方,而許多投資人也會根據留言板上的言論改變投資決定,因此許多公司都聲稱監視留言,一方面是保護公司的股價,另一方面也是保護投資人。

不可否認,留言板雖不乏有識之士提供精闢獨到的見解,但純屬唬弄甚至惡意抹黑的言辭也不在少數。如果任由謠言傳佈,恐怕對於金融秩序會有所傷害,而且對於受到惡意中傷的個人和企業,似乎也有欠公平。但反過來說,若因此就對留言進行監督和過濾,似乎在暗示網友沒有足夠的判斷力分辨留言的價值與可信度,再者,除了可能妨礙民眾的言論自由之外,也可能助長企業消除不利聲浪的企圖。

而這些困擾無法很快獲得解決,主要也是因為網路的言論自由沒有清楚的定義和界限,一般人都把網路視為極端自由、可隨心所欲發揮的媒體,而且由於相信自己的身份不會曝光,部份人在使用留言板時,言論也格外放肆、不負責任。

可惜的是,至今所有有關網路毀謗的案件都在庭外達成和解,使得法院無法藉機為公開網友身份是否違反隱私權以及有關言論自由等爭議,立下可供遵循的準則。令人憂慮的是,隨著網路慢慢普及成民眾交換意見的工具,類似的糾紛勢必會越來越多,而要有效保護所有相關人或企業的權益,為網路言論自由、隱私等立下適當的法律解釋和規範,應是勢在必行,惟在相關法令健全之前,網友也應小心自律,不要濫用民主社會發言的權利。
(yumei_tsai@e21times.com, 7/8/2000)

不懂 於 2003-03-27 05:20: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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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3-03-27 05:29:00
小心辦公室裡的伊媚兒流言!
主講—劉志鵬(寰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整理—溫珮妤
2003年3月 CHEERS雜誌

如果你收到email小道消息,不論是談論同事的八卦也好,亦或是公司營運的流言也罷,在傳佈給別人或是聊天之餘,請小心,免得惹禍上身。

辦公室裡電子郵件散佈行為不論是在美國、日本都是很新的議題,而台灣近年來發生最具爭議的案例,聯華電子以散佈公司商業機密為由,解僱員工至今仍無判決,主要是因為尚未訂定明確的法律條文或法院判決。

但就國內外少數幾個的判例可以發現,有兩大抽象原則是各國所接受的:一是「保護個人隱私」,一是「工作要專心」。

email已經是上班族工作時的重要工具,但有人卻也透過email散佈各式辦公室流言,或許是談論辦公室裡主管不和的消息、也可能是同事的情感問題。這種email黑函即使沒有指名道姓,但卻也容易在文字中明確得知當事人是誰,因而造成個人的名譽受損。

此外,更有人散發公司營運問題的email,嚴重地還會讓該上市上櫃公司甚至因此股價下挫。例如我曾經看過一個案例,一位證券公司的研究員聽到某上櫃公司營運不佳的小道消息,撰寫email通報親朋好友,而這些親朋好友再轉寄給其他人,就像是滾雪球般愈來愈多人收到這封email,進而影響該公司股票表現。這位發信的研究員就險些被該公司以散佈不實謠言而遭到控告。

請公司或網路警察調查
如果你就是被email流言中傷的當事人,而且你也因而感到極度困擾,我建議你可以採取兩種解決途徑:向公司部門最高主管申訴,請公司協助調查發信來源,或是向網路警察舉發,追蹤email黑函的起源。若email內容牽?到毀謗或公然侮辱,就可以依據《刑法》第309條與310條來處理。

但公司是否有權調查員工的電子信件呢?這涉及「個人隱私權」的問題。不論是在日本或台灣,都主張公司組織為了正常運作、在必要、合理且不逾越的情形下,得以調查員工的email信箱。因此,透過技術可以找到以email發散流言的源頭,再循法律途徑解決。

若被email黑函攻擊的當事人正是部門的最高主管,則最好不要由當事人監看或調查員工的電子郵件信箱,而是改請第三者調查處理。

請別轉寄email流言
雖然你不是受到email流言所擾的當事人,但收到信件的你也不可以因為有趣而將這封電子流言轉寄給其他同事或朋友,更不能張貼在網頁上,或是把這個流言當作是在茶水間閒聊時的話題,因為這都很可能因為你無心或有意的轉寄,甚是口語散佈,而觸犯了公然侮辱或散佈不實言論之罪。

上班不得處理私人電子郵件
基於勞資雙方僱用關係中的勞工附隨約定,也就是不需要透過工作規則或是工作契約加以訂定的原則:上班要專心,不得處理工作以外的事務。

因此,若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撰寫或是轉寄這些流言八掛的電子郵件,就違反了「上班專心、不做工作以外事務」的原則。此外,也因為你的發送email時,就破壞了契約秩序,同時更造成收信的對象因為閱讀或回覆你轉寄的email而分心。

在日本,有九成的企業表示公司員工會使用網際網路處理私人事務。因此有四成的企業特別訂定員工私人使用電子郵件或網路的規範,其中更有七成的企業全面禁止員工以網路處理私人事務。

不懂 於 2003-03-27 05:29: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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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3-03-27 05:33:00
案例三
發表言論,勿涉及誹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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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桃園地區余姓男子,其子於就讀之幼稚園內受傷,余姓男子因對該幼稚園處理其子受傷過程發生不滿,乃在某網站討論區呼籲其他家長不要讓小孩就讀該幼稚園,並指責該幼稚園不負責任。園方認為余姓男子之指控與事實不符,於是提出毀謗罪之告訴,二審經高等法院,以毀謗罪判處余姓男子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該案成為在網路討論區發表意見,被判毀謗罪確定的案例。

基於網際網路的特性,網友在網路上散佈詆毀他人的言論,顯具有散布於眾之不法意圖,即已觸犯了誹謗罪。

至於誹謗罪(刑法第310條)與一般通稱的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之差別,依目前實務上之看法,認為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換句話說,誹謗罪是指摘或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而公然侮辱罪則是抽象的謾罵。舉例來說,某甲於公然的罵某乙是「賤人」,至於某乙哪裡賤?如何賤法?並未具體指明,則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但是假如某甲捏造不實的事實,具體指摘某乙如何賤,則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參考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不懂 於 2003-03-27 05:33: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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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3-03-27 07:52:00
帥喔.........問題是阿...........有人根本不當一回事ㄋ........要好好替大家處罰他知道嗎...

陌生的訪客 於 2003-03-27 07:52: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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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3-03-27 14:14:00
這種人看多了啦
上次我在kkcity那邊還不是看到一個像他這樣不當一回事的
不過放心
這種人收到存證信函後嘴臉就會變成另外一副卑躬屈膝,假裝懺悔到處貼道歉佈告的可憐模樣了
(這大概是在兩個月前發生的事,是一名genic的網友向電信警察檢舉的事)

不懂 於 2003-03-27 14:14: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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