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電信 FarEastone 討論電信新聞:電信法三讀通過 換公司服務號碼可不變更 外人投資可佔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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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2-06-08 01:48:00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com/2002/06/07/91-1312527.htm
2002/06/07 12:30
記者倪鴻祥/台北報導
電信服務出現重大變革。立法院院會7日上午三讀通過電信法修正草案,以後中華電信用戶轉到台灣大哥大或其他電信業者,可以在不變更電話號碼下,直接帶著走。此外,新法通過大幅放寬外人投資電信事業的規定,外資最高可佔49%;基地台如佔用私有土地,也需經當事人同意。

立法院會審查電信法修正草案,由於事先已經朝野協商同意,因此在審查法案的過程十分順利,並沒有立委提出不同意見。親民黨立委龐建國在電信法三讀通過後即指出,希望藉擴大外資投入,提昇國內電信業者的通信技術。民進黨立委賴欽德也指出,電信法修正,正好也是經發會共識之一,且新法規定號碼改可攜服務,將促進電信業者重大變革,因此他代表民進黨感謝在野政黨的支持。

根據新法規定,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及促進市場有效公平競爭,第一類電信事業(指設置電信機線設備,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其實施範圍、提供方式、實施時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管理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

也就是說,若為大哥大通信,中華電信用戶可在號碼不變的情形下,轉用變成台灣大哥大或其和信等其他電信業者的用戶;若為市內電話、長途網路及國際網路、固網等,也可在號碼不變的情形下直接改以東森固網等其他電信業者。日後單從電話號碼,可能已無法直接辨識究竟為那一家電信公司所有,但卻能加速過去中華電信獨占市場的情形。

新修通過的電信法,為因應WTO全球電信自由化協定協定,同時因應亞洲大部分國家都已完全開放外資,正式通過修法,放寬外人直接投資電信事業的主要持股比例,從原先20%大增為49%。一般認為,開放外人投資除了促進電信事業發展,更可促進技術設備的改善。

同時,過去電信業者在私人土地或建築物上所發生的侵權爭議,在新法中也有明確規定。即電信業者在私人土地或建築物上架設管線或基地台時,應經土地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同意,如果公寓大廈沒有設置管理委員會時,也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同意,才可架設在私有公寓大廈,若被使用土地或建築物有實際損失,業者也應給序相當補償。

新法也更加保障民眾使網路等所有電信設備時的權益。如新法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的價格調整,不得有妨礙公平競爭之交叉補貼;第一類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或其他非電信事業業務者,也比照辦理。

此外,為避免電信業者在技術層面,遭市場主導者中華電信的獨斷,導致影響服務品質,除舊法已規定不得有拒絕與其他網路互連、電信服務價格不當決定、維持或變更,以及承租電戶請求、測試請求等外,還新規定若無正當理由,市場主導者不得拒絕其他電信事業要求共置協商的請求,或對其他電信事業、用戶給予差別待遇,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不公平競爭行為。

阿文 於 2016-05-28 17:34:28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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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4-05-21 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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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2-06-08 02:13:00
還有另外一篇,各位也可以參考一下:
電信法三讀修正:新增大哥大號碼可以帶著轉換業者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com.tw/2002/06/07/157-1312511.htm
2002/06/07 12:02
記者倪鴻祥/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電信法修正案,電信業將有大變革,通過新增「號碼可攜服務」規定,准許用戶在轉換電信業者時,可以保留原使用電話號,在不變更電話號碼下直接帶著走。如果電信業者未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將被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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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的業者將連續受罰,呵呵~~
看來這真是消費之福,不過,未來的激烈競爭可以預期!

阿文 於 2002-06-08 02:13: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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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2-06-10 21:09:00
那換公司,SIM卡也要跟著換嗎,還是可以不用換SIM卡....
真是一個頭兩個大 =.=a

陌生的訪客 於 2002-06-10 21:09: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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