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務版主討論區道歉聲明,並提出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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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8-07-09 10:06:00
我是n82之前版主,之前因為在奇摩知識+上,幫網友解決S60系統上的問題,因此複製了n73討論區內文章與照片,造成爭議~(爭議點在於我引用發文者圖片印上自己浮水印),造成侵權之虞!小弟對於被我複製圖片文章的大大深感抱歉!事情經過一個月,也反應給站務大大我的想法.這幾天得到站務大大的解答,事情我想也應該告一段落,所以小弟在此提出說明,並不是要再度引起筆戰或是爭論,只是把事情告一個段落別無他意!如以下內容有得罪之處請多包含.也請指教給小弟!小弟絕對誠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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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次為此事件本人表示深感抱歉,並表示遺憾~小弟從2004年加入奇摩知識+至今,一直秉持幫助解決發問者手機上問題以及其他我會的問題,之所以複製圖片打上自己浮水印,是因為小弟所回答之文章常被複製在回答,所以打上浮水印防止複製,沒卻想到卻造成n73副版主官方說法對小弟極度不爽,並在n82以及站務區等公開版面下發文讓大家評論小弟,版面內容用詞用字極度嚴苛,似乎好像一定要我離開n82版主這位置,小弟當時除了回覆道歉以外,也對官方說法大大道歉,並馬上請辭版主一職,已表示負責.在這也跟";;n73副版主官方說法大大,再次表示歉意,造成您不開心是我的錯,我不該複製您版上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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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針對官方說法大大發的已";;偷取";;字眼之文章,小弟有點意見,我想我也說出來給各位聽一下,官方說法大大所提";;每個人都有創作或思考產物後的保護與尊重權力!";;;小弟個人表示尊重此說法,我複製圖片印上浮水印,造成";;著作法內第六大項~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的第51條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重製";;;,因小弟有錯再先,當時除了道歉就是請辭版主一職,並獲得站務大大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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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時間,小弟在知識+找文章只要有nokia或是n系列手機相關,都會有手機王的文章出現,回答者並無標示清楚轉自那裡,我花一個月時間找了465篇連結手機王內的文章載點,圖片,都並無著名文章出處,是哪位作者發表的,並不是只有我一個人在使用手機王文章,更何況我都有著名轉自手機王順便打廣告讓更多手機玩家隻道手機王這個地方.在引用小喬同協( fsu2914 ) 版主,在此文章內所言但根據六十四條的規定,利用他人著作時, 應明示其出處,而就著作人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的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之外,應以合理方式為之,重點在不是所有的事都需經原作者同意才可"重製"在合理的情況下, 註明出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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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知識+只要有利用到手機王部分,一定打上";;手機王";;字樣.目的也都是出自於幫助網友解決手機問題,即使對小弟提出告訴小弟一定接受,因為我的個性向來對於自己做的事情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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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篇文章2張印上我自己浮水印圖片到了簡易庭一定就會判決,頂多就是罰錢,著作權案件,但是官方說法大大在我N82版面上所發文章,用詞用字用語極度嚴苛,令我感到心中有所不滿,想說小弟公司也開了15年,我是正當合法生意人公司內絕對有法律顧問,像對於這種事情來說絕對二話不說是循球法律途徑!讓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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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篇";;N82版主偷取手機王賺取奇摩知識+點數以及我N82板上另一篇文章中文字的字眼都已經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公然侮辱罪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當時我第一時間跟官方大大報告小弟知識+等級已經跟點數無關了,我不是初學者等級,哪來的賺取點數之說,官方大大給我的回覆就是惡言相向管我去死,我本來就想跟你說我可以直接告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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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同時也構成第310條的毀謗罪,兩條會同辦理並附帶民法第18,184,195條要求損害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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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舉一例子所以網路文字絕對可以購成本罪.還有此篇文章延伸出妨礙名譽,恐嚇罪,妨礙隱私,刑事民事總共6條,只要我證據準備好就可提告,更何況我複製的圖片,文字的文章您也不是發文當事人,即使是發文當事人那很好程式圖片都他的,重點在於是破解檔程式,有沒有違法以及違反著作權行為,法官同時會告訴您,我公司律師告知我";;採用亂槍打鳥方式";;,隨便也打中一隻鳥,都是刑事案件,更何況所有三篇文章文章全部都有備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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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小弟會這樣說,";;並不是炫燿我自己多有能力也並挑釁性之意味更沒有其他意圖以及惡意或是想再次引起筆戰口水戰之類事項,這點本人必須免責聲明一次";;~此篇文章單純只是告知網路公開文章絕對可以購成本罪,絕對不可忽視,只要法院公文去函手機王,個人資料一定會出來,這都是可確定的,如小弟有用語不當請見諒,這些都是小弟心理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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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站務大大告訴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也給了小弟一個解釋機會,事件發生後並無把我停權,經過小弟幾次跟站務大大討論此事件的細節以及發起這次爭議文章發文者內容法律上相關問題之後,發現站務大大真的人很好,這幾天溝通之後有了結果,停止這一切,讓事情落幕,再次感謝站務大大再次把n82這版在交給小弟管理.也感謝N95版主在此次事件之文章,已公正態度回覆他個人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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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再次聲明此事件以及此篇文章,如有對手機王站務大大,各大板主大大,副版主大大,以及會員之造成困擾,小弟在此表示深感抱歉,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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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發文內容均列印到本人公司所委任律師事務所做備份,並對此事件本人保留的法律追溯權.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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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5880 於 2008/7/9 上午 02:22:07 修改文章內容

KeN 於 2016-05-28 16:07:17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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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數:1
發表時間:2024-05-18 18:39:48
Mem405148
發文數:7114
發表時間:2008-07-09 11:10:00
引用『KEN』所述:
我是n82之前版主,之前因為在奇摩知識+上,幫網友解決S60系統上的問題,因此複製了n73討論區內文章與照片,造成爭議~(爭議點在於我引用發文者圖片印上自己浮水印),造成侵權之虞!小弟對於被我複製圖片..........恕刪
對於之前的情緒性字眼.我表達歉意!
我從一開始就沒打算鬥掉版主.因為這只是很多版友告訴我一些你的作為
當然我不是當事人.可是你拿的卻是本人管理板上的資源.
豈容你私下拿去利用~況且加上水印!是很不尊重的!
管理一個版既然做了就是要扮演好角色!
我不想回應過去的事了..大家未來好好替版友服務才是大家的便利!
這次站務大來電表明你的立場.我也尊重一切你的法律行動.完全配合!
男孩子敢作敢當.當天站務大來電我也明白表示負起一切法律責任!
單純只是捍衛本版大家的辛苦與分享~若大家都相安無事表明各自想法後
就當沒這回事!若要行動.就當有這回事!希望各自版都是最好的
忘了我是重度N系列收藏..會多去N82逛的~

官方說法 於 2008-07-09 11:10:00 修改文章內容


Mem536458
發文數:1802
發表時間:2008-07-09 11:40:00
引用『官方說法』所述:
對於之前的情緒性字眼.我表達歉意!我從一開始就沒打算鬥掉版主.因為這只是很多版友告訴我一些你的作為當然我不是當事人.可是你拿的卻是本人管理板上的資源.豈容你私下拿去利用~況且加上水印!是很不尊重的!管..........恕刪
感謝官方大大回覆,我有錯在先能得到您諒解小弟再次感謝您,小弟對於此事不會再任何回應,也並不在追究.畢竟我有錯在先!

KeN 於 2008-07-09 11:40:00 修改文章內容


Mem335694
發文數:1254
發表時間:2008-07-09 16:39:00
疑~~我要回覆啥呢~?
阿~~拍手~~大家拍拍手~~一起唱歌~~
『我們都是都是好朋友,讓我們來牽牽手~』

感謝各位為手機王為了自己喜歡的手機而努力分享自己所會的,盡自己的心力。
也感謝兩位板主大大的互相諒解,萬事以和為貴。
未來希望各位有任何反應,歡迎各位請來這邊發表文章告知。
各版中有爭議性的文章,各位板主可以於第一時間先將文章移至『爭議區』中等待處理。
手機王為一個資訊交流的平台,只要大家有需要,歡迎將文章轉貼。
但是,很重要的事:
請註明文章出處網址與原始作者,也請尊重原作者的權益。
感謝大家的配合
手機王討論館館主 WingTing

WingTing 於 2008-07-09 16:39:00 修改文章內容


Mem153787
發文數:61
發表時間:2008-07-11 22:34:00
事過境遷 晴空萬里 撥雲見日 手牽手 一同創造連體嬰....
本是同根生 相煎何太急...
我是不知道有什麼過節@@"...
不過事先告訴當事者也是1種美德~~~

科技始終來自"人性" 於 2008-07-11 22:34: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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