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電信 FarEastone 討論辦理門號續約搭配Wii+Fit方案,結果交貨後卻只有Wii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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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9-12-13 20:48:00
說明:本人於98年12月8日到該門市詢問DM續約商品事宜,店員陳小姐解釋該商品的確有包含Wii+Fit,我也詢問可否兩個門號續約同一個商品,店員陳小姐回答說可以,我也再次確認我續約的商品是否包含Wii+Fit,店員陳小姐還是回答說有的,此時她遞了名片給我先要我簽約,然後幫我保留續約資格,她說如果我現在不續約只升級3G卡要等半年後才有續約資格。

本人再次於98年12月9日去電詢問是否有商品且可以0元續約,她說沒問題但得星期五才給我商品,於是中午同事陪同辦理續約,再次確定是否現在有商品可取貨,店員陳小姐回答說要98年12月11日星期五下午才有貨,最後雙方達成共識簽約完成。

到了98年12月11日下午我去電詢問是否可以去拿商品,店員陳小姐卻說要等到一~兩個星期,於是我說沒商品的話我要解約,不然我要向消保官申訴,店員陳小姐詢問本人可否商量一下,我說那星期六交貨給我我就不解約。

到了98年12月12日本人下午約六點整前往取貨,發現缺少Fit,她解釋說總公司說沒有Fit,我理直氣壯說當初你和我協議說有的我才續約,她說她會再詢問總司,如果沒有的Fit,她願意私下贈送給我,我女友在旁都有聽到。

於是陳小姐於當日晚上來電說要Fit的話要我再加錢購買(因為她認為她會虧錢,那在我和女友面前說私下贈送給我也是欺騙行為),陳小姐還說如果要解約或者申訴到消保官的話要我現在別動遊戲機,陳小姐也承諾是她的錯,當下的我和陳小姐糾紛難解,共識就是申訴到消保會。

想請問一、業者當時的承諾要約(Wii+Fit)卻沒有完成(少了Fit)當初雙方所共識,是否涉及到詐欺行為,或者欺騙消費者,業者不須負法律責任嗎?
想請問二、業者在消費者已經續約取走部份(Wii)商品,卻限制消費者若是要申訴到消保官或者解約的話,就限制消費者本人不准使用的權利,且若發現有使用不當或者傷痕或汙損就要消費者單機價購買,業者此行為是否剝奪消費者使用的權利。
最後,消費者難道就能默默無言的回到解約,無法爭取應有的尊嚴和權利,就得完全被業者玩弄嗎?當初說好何時交貨卻要消費者提及到申訴才肯趕進度,說好哪些商品後來卻認為自己會虧錢而不給,這不顯然是欺騙行為,且口頭承諾也是屬於一種契約要約,特此請消保官為消費者維護權益。

本人只想業者按當初承諾補Fit給我,這就是最簡單的訴求。

不知道各位的看法覺得業者的行為如何呢?

小忠 於 2016-05-28 17:35:37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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