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數:4
發表時間:2002-09-09 18:48:00
發表時間:2002-09-09 18:48:00
前天我用1隻手機+3000塊跟人換166,但是他故意拖延時間,慢2天才寄給我,第1次說我住址寫錯但是自己家的住址會寫錯嗎?
第2次終於今天寄到了,但是??
他寄給我<I66>,可是明明我在奇摩拍賣PO的是<166>
他寫給我說要交換的也是<166>,可是今天卻收到I66
請問他此種行為是不是犯了<詐欺罪>??
想請問各位大大,此種行為我是不是能去報警
謝謝各位大大解答!
我知道PO在這是不對的,不過時間到我會自刪!
第2次終於今天寄到了,但是??
他寄給我<I66>,可是明明我在奇摩拍賣PO的是<166>
他寫給我說要交換的也是<166>,可是今天卻收到I66
請問他此種行為是不是犯了<詐欺罪>??
想請問各位大大,此種行為我是不是能去報警
謝謝各位大大解答!
我知道PO在這是不對的,不過時間到我會自刪!
陌生的訪客 於 2016-05-28 17:43:46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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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數:1發表時間:2025-10-24 13:20:41
發文數:106
發表時間:2002-09-09 19:13:00
發表時間:2002-09-09 19:13:00
請問對方是手機王的網友嗎??
還有交易時對方給的資料有留下來嗎??
你可以把資料公佈在版上請其他網友注意...
ps.
1.如果有對方手機王ID的話請完整公佈...讓他自己上來解釋
2.其他資料....如住址,電話...等等請不要完整公佈
eg: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xx號2樓
電話:02-277303xx
最近網友私下交易的糾紛層出不窮...請大家多家小心...
還有交易時對方給的資料有留下來嗎??
你可以把資料公佈在版上請其他網友注意...
ps.
1.如果有對方手機王ID的話請完整公佈...讓他自己上來解釋
2.其他資料....如住址,電話...等等請不要完整公佈
eg: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xx號2樓
電話:02-277303xx
最近網友私下交易的糾紛層出不窮...請大家多家小心...
牙籤 於 2002-09-09 19:13: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4
發表時間:2002-09-09 22:04:00
發表時間:2002-09-09 22:04:00
將有利的證據收集好(通話紀錄..網站資料..雙方張貼的內容)..近日內到他的住處附近..
找當地分局的警察一起去他家...看他要私下和解還是要上法院...
他要這樣玩...你就陪他玩...
找當地分局的警察一起去他家...看他要私下和解還是要上法院...
他要這樣玩...你就陪他玩...
陌生的訪客 於 2002-09-09 22:04: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4
發表時間:2002-09-09 23:42:00
發表時間:2002-09-09 23:42:00
去找警察時 帶local的記者﹝電視台的更好﹞ 一定有加分的效果 祝你成功
陌生的訪客 於 2002-09-09 23:42: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4
發表時間:2002-09-10 02:44:00
發表時間:2002-09-10 02:44:00
如果他避不見面..
你把手邊的資料拿去地檢署找檢察官..
向檢察官申告他的犯罪事實...
由檢察官調查後...提起公訴....
你把手邊的資料拿去地檢署找檢察官..
向檢察官申告他的犯罪事實...
由檢察官調查後...提起公訴....
陌生的訪客 於 2002-09-10 02:44: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4
發表時間:2002-09-10 02:52:00
發表時間:2002-09-10 02:52:00
你自己一直說好的,結果收到之後又反悔了,不信你看這網址:http://www.okwap.com
這
網址就是你之前說你看過還覺得滿意的證據,我並沒有誣賴你,這網站的確是i66的網站,
這你應該都知道吧!還說我是騙子,你自己上這網站去看看吧!
可以給我看你之前在奇摩回答我的答覆嗎?因為我之前在奇摩打說要用i66跟妳換,結
果你回答好,不過到最後你又要l66,這到底是怎麼回事阿,你能告訴我嗎?如果你堅持要
l66的話,那我就退錢好了,退錢完之後,請馬上把手機寄還給我,收到之後我會把手機寄
回給你,就這樣
=======以上他說的========
>我說 ? 我是要166不是i66 ok!
>
>我已經將奇摩的單子印下來,必要的時候我會採取法律途徑來解決
>
>網路上就是有你這個騙子,怎可以讓你為所欲為ㄋ?
>
>花3000買一隻i66叫人從台北寄來!
他說 那我退回給你好了,請給我你的銀行帳號,我馬上退給你
還有上面他連結的網站我看過N遍,誰能幫我確定看看網站的手機是
166還是i66 因該是他目小 是吧 我怎樣看還是166http://www.okwap.com
陌生的訪客 於 2002-09-10 02:52:00 修改文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