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09-08-22 05:14:00
發表時間:2024-03-29 15:33:33
發表時間:2009-08-22 07:07:00
TV-OUT跟傳輸線原廠就有附了
如果他這樣說會不會是那隻二手的拿來賣就是這些配件而已?
絕. 於 2009-08-22 07:07: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9-08-22 07:24:00
它知道我要去告他一直打來我手機 我不想理他 他還傳簡訊來
不好意思 剛有跟公司報告過這件事情 也跟公司爭取過這件是 公司這邊也同意換貨 不好意思 麻煩你再跑一趟
我回簡訊給他說
我回他 不好意思 我之前有反應加錢還有依開始通話時間問題 測試三十分多分鐘實在很蝦 而且我感覺你們態度強硬口氣很差 買隻手機一堆問題 還說要換新的 根本是欺騙消費者 權益受損也沒補償辦法 已循法律途徑解決且
我朋友說這樣應該可以去 法律扶助基金會告他詐欺 還可以去蘋果日報報料
穎子 於 2009-08-22 07:24: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9-08-22 08:02:00
感覺很蝦 它知道我要去告他一直打來我手機 我不想理他 他還傳簡訊來不好意思 剛有跟公司報告過這件事情 也跟公司爭取過這件是 公司這邊也同意換貨 不好意思 麻煩你再跑一趟我回簡訊給他說我回他 不好意思 ..........恕刪
上一篇你發文時 我早就建議你上網列印Nokia N82的配備囉 若不肯退錢打電話到消基會投訴
很多"黑心廠商"都是欺善怕惡 認為看起來比較善良的消費者就比較好欺負
若一開始功課有做足 且堅持維護自己(消費者)應有的權益 應該也不會出現這麼多問題了!
面對那樣的廠商 法律途徑是個不錯的選擇 若廠商肯和談退還800並換新機給你
我想你應該也可以考慮看看是否接受 頂多下次買手機不要到那家買 畢竟法律途徑是最後的選擇
若堅持要告記得把他們詐欺的資料(錄音檔之類)準備好 這樣比較有可能成功!
J 於 2009-08-22 08:02: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9-08-22 12:04:00
買前真的要先問好此家的評價如何
還有就是一分錢一分貨
既然你以6500低價到手
就應該更注意細節部分
去消基會舉報吧
這種爛店家實在不需要跟他多說什麼!!
殘嵐 於 2009-08-22 12:04: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9-08-22 21:29:00
特地開帳號來替你"贊聲"
法律途徑你是可以去走看看~~但要走法律途徑同時你可以先從手機王這邊反映~
第一:先從手機王客訴他~說他賣你二手機~還偷你配件再叫你花錢買~提出你有錄音跟手機檢測過確實是二手的證據之類等等~這都屬於手機王重大違規~這樣應該就能讓他被停止報價~~就會造成他的極大的損失跟困擾~重點是不再讓其他人繼續被他騙!
第二:蘋果日報隨時都很歡迎民眾檢舉~~去買一份報紙或上網查一下電話~~只要你有空~~記者我相信都很願意幫助你的!
第三:消基會跟消保官都要投訴他~再來看他有沒有開發票給你~~如果沒有那就更好了~~順便檢舉他逃漏稅~~這條又要罰好幾萬~
最後祝你能夠得到最公平的結果^^
這種店家一定要讓他知道作"歹事"的下場~也不要再讓這網站被這種店家拖累了~~
正所謂~~一顆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唉.....
小小銘 於 2009-08-22 21:29: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9-08-22 22:59:00
消基會、國稅局、手機王客訴、蘋果日報、ptt、mobile01、比價王等等~
告訴消費者~不要再被騙了~
我是看了mobile01你的發文,然後再來手機王看的~
感謝你的發文,讓我們不再受騙~
也請大家告訴大家~不要去這種惡劣的店消費!!!
小南 於 2009-08-22 22:59: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9-08-23 00:41:00
雞皮 於 2009-08-23 00:41: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9-08-23 02:41:00
發表時間:2009-08-23 05:06:00
原來這家在手機王報價館有耶
希望別再有人上當囉
阿諾 於 2009-08-23 05:06: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9-08-24 18:50:00
看了真是莫名的火大
真的是為了賺取暴利而不擇手段
請大家去購買的時候一定要多做功課
才不會被當凱子
vovo 於 2009-08-24 18:50: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9-08-25 04:36:00
Eddie 於 2009-08-25 04:36: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9-08-26 21:39:00
大大
看了你的圖片
你的手機內有貼一張神腦藍色的貼紙
那張貼紙是維修機維修過後才會貼上藍色貼紙
因為你的照片模糊
不能百分百確定是不是神腦的維修標籤
還有也沒看到代理商標籤@@
藍色微風愛N82 於 2009-08-26 21:39: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表時間:2009-09-20 18:15:00
皮皮 於 2009-09-20 18:15:00 修改文章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