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鑑賞期 北市府與Google第三度討論週五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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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1-08-04 16:12:00
消保法鑑賞期 北市府與Google第三度討論 週五續談

臺北市政府今(3)日在府內與 Google 代表會議,除 Google 的公司代表及律師外,其美方總公司之 Android 系統策略顧問(Android Policy Counsel) Kenneth Carter 也從美國來電參與討論。雙方就 Google Android 系統遵循臺灣消保法的議題,再次交換意見,並約定週五續談。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葉慶元主委指出,歐盟議會在今年 6 月 23 日新通過的消費者保護指令草案,已經將數位化商品納入 14 日猶豫(鑑賞)期間的使用範圍,除了部分例外情形(如消費者在購買明示同意放棄解約權),否則在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 14 日之鑑賞期,顯見臺灣消費者保護法之 7 日鑑賞期規定適用於數位化商品並非全球獨創的「恐龍條款」。葉慶元主委表示,Google 瞭解 Google 本身以及 Android 系統的軟體開發商都應該遵循各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不過對於執行上的細節仍有疑慮,希望能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葉慶元主委指出,為了建立 APP 購買行為的合理消費保護機制,臺北市政府先前在 7 月 29 日及 8 月 1 日已經先後分別邀集消保會、消基會、資策會,電信產業發展協會、電腦商業同會公會、數位出版聯盟、出版商業同業公會等四大公會,及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三大手機平台業者進行溝通。葉慶元主委表表示,除了前開政府機關、民間消保團體以及數位內容業者及網路(電信)服務業者外,本週五也將邀請 Apple 及 Google 與會,確立未來執法的尺度與方向。

葉慶元主委強調,經詢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及 Apple 等 APP 銷售服務業者,自從臺北市政府要求落實消費者保護法 7 日鑑賞期規定以來,各家業者均未發現消費者有惡性退費之情況,顯見臺灣消費者之理性足以信賴。

葉主委表示,為確保消費者之權益,將持續與 Google 溝通,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 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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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杉而 於 2015-05-25 09:00:45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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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5-09-09 03: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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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1-08-05 23:57:00
呼~歹戲拖棚啊!

小鹿斑比 於 2011-08-05 23:57: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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