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主人離世 煩事一籮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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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9-11-19 10:21:00
【台灣醒報記者王柏雅報導】手機使用者死亡後,家屬幫其辦理退租,除了要檢附「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外,還須繳交違約金,或簽下「拋棄繼承聲明書」!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今天籲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台哥大公共事務處長阮淑祥表示,業者以低於市價價格的手機搭配兩年約門號賣給消費者,若消費者在約期內往生,由家屬來支付款項,完全合乎民法上的規定。

消基會日前針對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亞太電信、威寶電信、大眾電信等六家電信業者,以電話詢問方式調查他們對往生者門號退租的相關事宜。

調查發現,台灣大哥大要求附上往生者的戶籍謄本正本,遠傳電信及亞太電信要求附死亡證明書,中華電信、威寶電信及亞太電信則表示死亡證明書和除戶證明(戶籍謄本)二者取一即可。除此之外,台灣大哥大及亞太電信還需另外檢附戶口名簿。

除了上述資料,台灣大哥大、亞太電信、大眾電信等3家業者還要家屬繳交「拋棄繼承聲明書」,否則就須賠償數千元的違約金。即使資料繳交齊全後,中華電信及威寶電信仍然要求家屬支付所謂的「補償款(即違約金)」。

消基會通訊傳播委員林幸男表示,「沒有人是自願去世的,家屬去世已經夠難過了,業者這樣繁複的手續簡直是在刁難,沒有同理心」,他認為,台灣業者的服務專業有待改善。

消基會副董事長蘇錦霞表示,「拋棄繼承權是為保障民眾無須計成龐大負債,電信業者不該濫用繼承來為難消費者。」

台灣大哥大公共事務處長阮淑祥表示,業者以低於市價好幾成的價格賣給消費者手機,並搭配門號約期兩年,此為民法上的契約關係。若消費者在約期內死亡,「違約金是代表尚未繳清的手機費用,但家屬可選擇拋棄繼承以免支付違約金。」

她說,這就好像買車子用分期付款的概念,約定兩年的分期付款,契約人在約期中死亡,則家屬仍需支付尚未償清的款項,或選擇拋棄繼承,「並沒有欺負消費者的意思。」

遠傳電信公關部副理林慧珊則回應,每家公司的標準作業程序不一樣,但遠傳會因為個案的不同而彈性調整,對往生者的退租事宜從寬認證。

http://www.awakeningtw.com/awakening/news_center/show.php?itemid=9879

tzung 於 2015-05-25 08:47:03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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