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吐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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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數:4
發表時間:2007-01-25 18:44:00
1月21日兒子送我生日禮物--n73.滿心歡欣與甜蜜(50歲生日禮),三天後發現來電時毫無動靜,送回店家卻說要送回去檢測,心情快吐寫上了討論區,看了有人送檢測後換回一隻二手機,更讓我心急如焚,請問我該
怎麼維護我的權益,7日內不是該換新機嗎?消基會投訴有用嗎? 幫幫我,謝謝.

陌生的訪客 於 2015-05-25 08:26:14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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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數:1
發表時間:2025-05-16 14:54:55
發文數:2562
發表時間:2007-01-25 18:56:00
引用pola所述:
1月21日兒子送我生日禮物--n73.滿心歡欣與甜蜜(50歲生日禮),三天後發現來電時毫無動靜,送回店家卻說要送回去檢測,心情快吐寫上了討論區,看了有人送檢測後換回一隻二手機,更讓我心急如焚,請問我該..........恕刪

七天內只要你沒有可歸責於你的不正常毀損!!當然一定可以換新機ㄚ!!
只是拿到新機時要注意一下。
像你只買幾天,直接拿去購買的店家現場換它陳列的新品,店家一定會說"要先送維修部檢查有沒有人為損壞啦"、"這支本來就是這樣軟體更新就好了"這類的推託之詞,不過不用理他,因為七天內是無條件退換貨!!
(當然不包括你自己不正常使用,如摔機或浸水等等)

不用投訴啦!!直接拿去換!!!

trance 於 2007-01-25 18:56: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4
發表時間:2007-01-25 19:10:00
感謝萬分,謝謝您的安慰,我是送回去店家啦,只是他說要檢測在答覆我心急,怕沒給我換新機,當然一切是正常使用寶貝得很,兒子也用同樣n73是去年剛上是買的,所以功能我早就熟悉,只是倒楣今送我的禮物卻如此,兒子花大錢竟淪落這樣生氣真是怒+急.

陌生的訪客 於 2007-01-25 19:10: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2562
發表時間:2007-01-25 19:37:00
引用pola所述:
感謝萬分,謝謝您的安慰,我是送回去店家啦,只是他說要檢測在答覆我心急,怕沒給我換新機,當然一切是正常使用寶貝得很,兒子也用同樣n73是去年剛上是買的,所以功能我早就熟悉,只是倒楣今送我的禮物卻如此,兒..........恕刪

我不是安慰你喔!!

本來就是這樣!!

還是要催店家!!跟他說你要出國要使用(範例啦),上次我同事我請他這樣說,隔天就直接在門市現場拆一支新機給同事,也沒等到維修部檢查喔!!

因為七天內的保障是法有明定的喔!!

因為只要不是你的問題,就算通路商維修部檢測有問題也只能向NOKIA換新機,所以通路商門市對NOKIA,通路商門市對你是不同的二條線,因為NOKIA有對廠商負責提供品質正常產品的義務及責任,而通路商門市對你一樣有對你負責提供品質正常產品的義務及責任,所以囉!!大哥瞭了吧!!!

trance 於 2007-01-25 19:37: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4
發表時間:2007-01-25 21:48:00
哈哈您真是太棒了,剛立即到店家計較,當場拿回一支全新n73,感恩喔.

陌生的訪客 於 2007-01-25 21:48: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2562
發表時間:2007-01-25 22:06:00
引用pola所述:
哈哈您真是太棒了,剛立即到店家計較,當場拿回一支全新n73,感恩喔...........恕刪

本來就可以!!恭喜囉!!

trance 於 2007-01-25 22:06: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293
發表時間:2007-01-26 05:26:00
該不會這網路加強版問題多多吧...
下午我也才送去我的N73...通話會自動關機跟鍵盤燈不亮了!
店家也說要送回原廠檢測,說至少1星期內~
當初買時要調這支手機,等了1個多小時~
我也想說手機行那邊也沒貨可拿,就讓他們拿回去檢測~
只怕拿回去說沒問題又退來~
這樣的話,我可以跟手機行說我要一支全新的嗎?
還是一樣要等呢....

比呂 於 2007-01-26 05:26: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2562
發表時間:2007-01-26 17:47:00
引用比呂所述:
該不會這網路加強版問題多多吧... 下午我也才送去我的N73...通話會自動關機跟鍵盤燈不亮了! 店家也說要送回原廠檢測,說至少1星期內~ 當初買時要調這支手機,等了1個多小時~ 我也想說手機..........恕刪

如果是七天內可以直接跟他現場換新機!!

超過七天,只能等她們完成流程再取貨!!

trance 於 2007-01-26 17:47: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838
發表時間:2007-01-27 04:09:00
請問哪邊有法定條文說可以7天內換新機呢?

我記得沒錯的話我去查消保法理面只有寫網路購物.或網拍才有七天鑑賞期

去門市買的當場交貨的話好像沒有耶!

如果說手機有七天內退貨換新品那相機應該也有摟!

可以幫我查一下法定條文在哪呢?

戀薰 於 2007-01-27 04:09: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2562
發表時間:2007-01-27 12:31:00
<span class = "gray">引用戀次薰所述:
請問哪邊有法定條文說可以7天內換新機呢?

我記得沒錯的話我去查消保法理面只有寫網路購物.或網拍才有七天鑑賞期

去門市買的當場交貨的話好像沒有耶!

如果說手機有七天內退貨換新品那相機應..........恕刪</span><div class="hr"></div>
TO:戀次薰

大大真是認真您說的沒錯啦!"消費者保護法"的確只有在特種買賣(郵購或訪問買賣)中才有第十九條的適用。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是請注意我特別標明的紅色部份,本規定是指"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也就是不論是你買錯了產品或不滿意產品品質且不管是否賣受之產品本身有無瑕疵(換言之:就是你買了不爽或隨你自己意思要退貨),都可以在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及解除買賣契約及交易行為。

所以手機如果是透過"特種買賣"(郵購或訪問買賣)所受之商品自然可以隨自己高興退貨。但是不見得可以要求賣方換貨。法令無更換新品之強制規定。

哪大大可能會想我怎麼強烈的慫恿他人在實體營業場所購買的物品,堅持"七天內可以退換新品"呢?

其實這兩種是不同的。我們一般購物通常都到實體通路或經銷營業場所(門市)購買,而且都當場檢視與確定後才進行交易。自然沒有"消保法"第十九條之適用。(就是沒有一般所謂的七天鑑賞期)

所謂的"七天鑑賞期"是因為特種買賣導致無法於第一時間親自檢視商品,所以為了保護消費者才有這"特殊待遇",且是屬於"無限制責任"的。(就是不用任何理由都可退貨)

但是在實體通路或經銷營業場所(門市)購買的物品可不可以比照辦理?答案當然是不行!所謂不行"指的是不能無正當理由就要求退貨或解除買賣契約及行為。因為產品在購買時都經當場檢視與確定後才進行交易,除非產品是本身就有瑕疵或無廣告與保證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所確認之品質,消費者才能要求退貨或更換新品。(這是屬於有限責任,必須是產品本身的品質不良或設計瑕疵)

而且如果是屬於產品本身就有瑕疵或無廣告與保證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所確認之品質,那麼不管你是透過實體通路或經銷營業場所(門市)或是"消保法"所謂"特種買賣"所買受之商品,均得主張自己權益受損,產品本身有"物之瑕疵"均適用"民法"之保障。

民法之相關規定(請注意359條、360條、365條)

◎ 第 354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效果)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 第 355 條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 第 356 條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 第 357 條 (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 第 358 條
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前項情形,如買受人不即依相當方法證明其瑕疵之存在者,推定於受領時為無瑕疵。
送到之物易於敗壞者,買受人經依相當方法之證明,得照市價變賣之。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變賣者,應即通知出賣人,如怠於通知,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第 359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 -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第 360 條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二) 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 第 363 條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前項情形,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如因有瑕疵之物,與他物分離而顯受損害者,得解除全部契約。

◎ 第 365 條 (解除權與請求權時效)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

另外摘錄二條~經濟部商業司所訂定的"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泛指各類電器產品)條文如下:

◎ 第5條 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及售後服務
出賣人擔保其所交付之標的物符合契約約定、相關法律規定,並有保證書及廣告內容上所載之品質,出賣人並承諾依廣告內容及保證書約定負保固及維修責任。
買受人應於收受標的物後,從速檢查,如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責之瑕疵時,應於收受後七日內通知出賣人;但有不能立即發現之瑕疵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七日內通知出賣人。未於上述期限內通知者,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買受人喪失其瑕疵擔保請求權。
前項約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保證書另有有利於買受人之約定者,亦同。

◎ 第6條 標的物之使用及危險負擔
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外,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經濟部商業司所訂定的各項"買賣定型化契約",是目前"消保官"及法院實務上所採的判斷或心證依據。

===============================================

結論:

一、我強調"七天退換貨",非單指"消保法",而是包括"民法"。
  如為"特種買賣"自然優先適用"消保法"(特別法),其他"物之瑕疵"自然適用"民法"(一般法)相關規定。
             (特別法優先原則)

二、我一再強調"必須是屬於原廠設計不當或產品瑕疵造成功能喪失"且可證明非消費者自己可歸責之行為,
  方可成立要求退換貨之名義。

三、民法365條的規定更寬。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我只不過依"經濟部商業司所訂定的買賣定型化契約,要求七天而已,對廠商已經是寬待囉!!

四、如果你的相機屬於"物之瑕疵",廠商當然要負擔保之責。如果你證明不是你造成毀損或功能喪失,而是
產品本身協庛或剛好拿到不良品(品質不良),自你發現七日內負有通知廠商之責,進而要求退換貨或減
少價金(就是要求廠商賠償或返還相當金額)。


=====ccmxp 於 2007/1/27 上午 04:29:29 修改文章內容

trance 於 2007-01-27 12:31: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838
發表時間:2007-01-27 18:45:00
挖真的是很詳細!

因為我的客人有相機方面的的困擾

又因為他剛買不到七天就發生非人為因素的問題

所以要換新機還是維修在苦惱

那這樣我能提供多一點意見給他們參考!

謝謝你了!

戀薰 於 2007-01-27 18:45:00 修改文章內容


發文數:2562
發表時間:2007-01-27 23:44:00
引用戀次薰所述:
挖真的是很詳細! 因為我的客人有相機方面的的困擾 又因為他剛買不到七天就發生非人為因素的問題 所以要換新機還是維修在苦惱 那這樣我能提供多一點意見給他們參考! 謝謝你了!..........恕刪

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畢竟東西是要錢買的!!

自己的權益要多加注意啊!!!

trance 於 2007-01-27 23:44: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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