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之星 T STAR 討論「台灣之星嚴正聲明」針對中國時報報導「合約藏黑心」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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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4-11-10 17:59:42
台灣之星嚴正聲明

關於中國時報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A05 生活新聞版,刊登「台灣之星合約藏黑心」之新聞,該報導內容與事實明顯不符,嚴重損害本公司商譽與權益,台灣之星嚴正澄清如下:

1.第一類電信事業的經營需要取得主管機關特許核准,受電信法規之規範與管制,所有電信業者的電信資費與促銷專案的設計與推出,事前皆需依電信法與資費管理辦法向主管機關報備。

2.中國時報未經查證,逕自報導指控「台灣之星合約藏黑心」,「…除收取手機設備補貼款(違約金)外,還額外加收所謂的電信優惠補貼款,雙軌式收違約金在電信史上還是頭一遭。」,完全與事實不符。依主管機關要求與電信相關法規,所有電信業者對促銷資費方案的違約補償金應明確區分為「終端設備補貼款」與「電信費用補貼款」,並規範上述兩種補償金的計算公式。台灣各家電信業者皆會依專案的優惠內容搭配「終端設備補貼款」與「電信費用補貼款」,只是各業者未必全部詳細區分兩種違約補償金或明列計算公式於合約中。台灣之星依法誠實明確的將上述計算方式條列於合約中,讓消費者對其相關權益一目瞭然。

3.以中國時報報導之 4G 優惠方案為例,並非只有台灣之星有「終端設備補貼款」與「電信費用補貼款」之違約補償金,中華電信官網公告資訊 4G 極速優惠方案中,亦有揭露上述兩種違約補償金。促銷資費方案搭配有「電信費用補貼款」的原因是,促銷資費方案比原呈報主管機關之資費多提供消費者額外的通話與數據優惠額度,額外優惠之額度越高,「電信費用補貼款」越高,如果促案沒有提供額外的通話與數據優惠額度,則不會搭配「電信費用補貼款」之違約補償金(參閱附件之案例)。

4.中國時報在未瞭解電信服務事業相關法令下,且未對報導內容進行全面查證,又對於台灣之星的回應,以不利於本公司的方式,偏頗報導,已嚴重損害本公司的商譽與權益,台灣之星深表遺憾,並在此鄭重聲明,請中國時報基於新聞媒體身為社會公器應有的公正、專業、及客觀立場,予以同版位,同篇幅,同效果的更正報導,否則台灣之星於必要時將採取法律途徑,以正視聽。

5.另,請各大平面,電視,廣播,網路等傳播媒體賢達切勿引述不實報導內容,若有不慎引述或轉載,請務必協助澄清報導,若有危害台灣之星商譽與權益者,本公司將同步保留法律追訴權。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謹上
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台灣之星嚴正聲明」針對中國時報報導「合約藏黑心」回應
* 比較時間: 2014/11/10,以各家電信官網公告為準。
* 遠傳贈送網外分鐘數貼心提醒說明:網內免費送係用戶每月撥打之網內及網外語音分鐘數累計合計超過「不分網內外,內含語音分鐘數」後,用戶撥打之網內語音通話均為免費 (資料來源:遠傳電信官網)

水杉而 於 2016-05-28 17:29:38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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