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有找! MOTO A3100 祭出震撼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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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9-01-17 01:45:00

MOTO 為了因應消費券發放在即,特別祭出超值的優惠,只要不到 3600 的消費券金額,就可以購得價值萬元的觸控 A3100 ,地點以及名額都有限制,詳情請看以下:

摩托羅拉全新觸控機種 A3100 於一月初正式曝光以來,即以其創新的三合一人性化觸控介面、靈敏順暢的作業效能、以及包羅萬象的商務與娛樂功能,擄獲各方好評,不但各界菁英一致推薦,亦引發網路玩家的熱烈迴響,在市場的高度期待下,摩托羅拉即將在 1月21日(星期三)下午3:10,於蔡家國際門市(台北市八德路一段29號),為年度最夯的全新觸控手機MOTO A3100舉辦首賣會,現場活動祭出萬元新機消費券3,600有找的震撼價格,限時限量,不用綁門號,只要NT$3,100,就讓消費者輕鬆把A3100帶回家,物超所值的好康優惠僅只一天,心動的消費者可得把握良機!(A3100單機上市零售價格原為NT$1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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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O A3100最牛好康怎麼「A」?
1. 1月21日(星期三)3:10pm於蔡家國際門市(台北市八德路一段29號)正式展開A3100首賣,現場將憑號碼牌抽出幸運消費者,可以超值限量價格將A3100帶回家。
2. 活動現場並於2:30pm開始發放號碼牌,至蔡家門市排隊的前150名消費者,可以領取號碼牌,活動開始時將憑號碼牌抽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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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jiahao 於 2009/1/16 下午 05:44:26 修改文章內容

SOGIReporter 於 2015-05-25 08:43:22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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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4-05-13 1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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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9-01-26 10:52:00
引用『AirChair』所述:
所謂廣告不實是指"產品內容"與"廣告內容"不符這是你還沒搞清楚的一點況且廠商有說明"有權利因當時情況,變更活動辦法",廠商是行使它們的權利,一切合法這是你沒搞清楚的第二點你沒有站在多數150人及廠商的..........恕刪

是指"產品內容"與"廣告內容"不符,這是你還沒搞清楚的一點

A:活動廣告不是廣告嗎??我真的是不懂了^^

況且廠商有說明"有權利因當時情況,變更活動辦法",廠商是行使它們的權利,一切合法這是你沒搞清楚的第二點

A:我也說明了,這句話是用在不可必免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的權利,不然廠商不就變成無敵了,只要寫上一切以現場公告為主,那根本不用有地點了啊,也不用寫時間了啊,反正他們也不一定會照廣告內容時間來做,是不是這樣呢??你一定要想想清楚再回應啊!!

你沒有站在多數150人及廠商的角度想,只站在少數2點才出門、及151號的人想,這是你沒考慮到的第三點

A:什麼叫我沒站在多數人及廠商的角度,我所發表的東西,一定是公平公開公正的,整件事本來就不該提早發放,不是站在誰的角度去想這件事的問題,你一定要搞清楚這一件事啊!!

你一直執著前150人會有人走,而不考慮其機率有多低,就拿來大作文章

A:那只是一個說明,為什麼不能提早發的原因,最根本的,廠商如果要使活動很完善,要別人不說話,就要公平公開公正的照規定來走。

以上希望您能想清楚,我並沒有站在誰的角度去想,

也希望你可以看清楚,我所舉的例子,為什麼那主辦人立刻補了我一台,叫我不要說,

為什麼呢??因為有媒體在,他怕他們的決茦錯誤會被報出來,

一個決茦錯誤,沒被發現時,沒被反應時,什麼事都不會發生,

但一旦有人發生了,有人舉報了,就像陳水扁一樣,就會被深入調查,

我不夠格要求MOTO做出什麼反應,但我一定要寫,要讓大家知道MOTO在這活動裡

提早發放是有瑕疵的,是不對的!!大家一同來抵制他們吧

再跟你說,多數人是覺得MOTO根本是錯的,有些人是反應我的文字

只是文字,謝謝你囉!!

fitbtm6810 於 2009/1/26 上午 02:55:53 修改文章內容

古一修 於 2009-01-26 10:52: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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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9-01-26 11:06:00
引用『AirChair』所述:
所謂廣告不實是指"產品內容"與"廣告內容"不符這是你還沒搞清楚的一點況且廠商有說明"有權利因當時情況,變更活動辦法",廠商是行使它們的權利,一切合法這是你沒搞清楚的第二點你沒有站在多數150人及廠商的..........恕刪

我來補充一下好了

也許在現場排的人很多,可是卻只有150名會有抽的機會

而MOTO可能也因為現場排隊的人說已那麼多人了,怎麼不提早發

而才下的決定,但在下這個決定時,如果MOTO有做一件事

那可能就較好一點,就是公開詢問所有人的意見

只要有一人反對,就不能提早,大家一定會想,為什麼??

不是多數服從少數嗎??因為~~活動廣告是寫明二點半才開始發放的

因此,就不是以多數服從少數做決定的

而是要不管是在150名以內的人,150名以外的人都要同意才行

簡單的說就是沒人發聲說反對啦!!

以上說明,希望能讓大家更加了解,辦活動啊,不是隨便的

要想的很周全,很詳細,每下一個決策都要想要會不會有問題

現在就是問題出來了,才會有這篇文章的出現

最主要也是有人先發聲的喔!!

古一修 於 2009-01-26 11:06: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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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9-01-26 21:33:00
引用『古一修』所述:
是指"產品內容"與"廣告內容"不符,這是你還沒搞清楚的一點A:活動廣告不是廣告嗎??我真的是不懂了^^況且廠商有說明"有權利因當時情況,變更活動辦法",廠商是行使它們的權利,一切合法這是你沒搞清楚的第..........恕刪

請問你

"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才可以行使"

這句話

你有根據嗎?

你有法條嗎?

拿出來看看

"多數人覺得MOTO是錯的"

你有資料嗎?

你有數據嗎?

拿出來看看

不要根本沒確定的事情

就講的什麼都很懂一樣

我說過了

多唸兩年書吧!

www26235673 於 2009/1/26 下午 01:54:59 修改文章內容

AirChair 於 2009-01-26 21:33: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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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9-01-26 21:59:00
引用『古一修』所述:
我來補充一下好了也許在現場排的人很多,可是卻只有150名會有抽的機會而MOTO可能也因為現場排隊的人說已那麼多人了,怎麼不提早發而才下的決定,但在下這個決定時,如果MOTO有做一件事那可能就較好一點,..........恕刪

詢問每個人要花多少時間成本

你難道不懂嗎?

下決策就是要快狠準

以因應環境的變動

唸管理學對你很有幫助

因為你的視野很小

AirChair 於 2009-01-26 21:59: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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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9-01-27 17:14:00
引用『AirChair』所述:
詢問每個人要花多少時間成本你難道不懂嗎?下決策就是要快狠準以因應環境的變動唸管理學對你很有幫助因為你的視野很小..........恕刪

大大你好啊

你要我拿出數據嗎??我承認我拿不出來啦!!

你說叫我拿出法律條款嗎??我也不知哪一條耶!!

我反問你的,你都沒回應,為什麼我一定要針對你的問題回應你呢??

第一,如果照你說的,那所有的店家是不是都無敵了呢??寫上了以現場公告為主,那想怎麼做就怎麼做,臨時改地點就改,臨時改時間就改,臨時改什麼就改,請問您覺得這是對的,因為一切都是行使他們的權利嗎??

第二,活動廣告是不是廣告呢??寫明二點半發放,卻提前至一點發放,那是不是有廣告不實的事實呢??

第三,在這件事上,不管是一個人覺得不公平,或是二個人覺得不公平,是不是就是有不公平的事發生了呢??

第四,在這件事上,不管廠商說的多麼的好聽,是為了廣大的150人排很久著想,但難道那151人就不是人嗎??就如你說的很早就排很多人了,那第151人也是想說看看能不能撐到二點半,前面有人等不及走人,他就補上去了呢??那151人看到提早發時,他是不是會覺得很不公平呢??

以上四件事,等你能用很正確的理由回應我,你再說吧!~!一直不敢針對我的問題回應,你是站不住腳,不敢回吧!!

古一修 於 2009-01-27 17:14: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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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9-01-27 19:12:00
引用『古一修』所述:
大大你好啊你要我拿出數據嗎??我承認我拿不出來啦!!你說叫我拿出法律條款嗎??我也不知哪一條耶!!我反問你的,你都沒回應,為什麼我一定要針對你的問題回應你呢??第一,如果照你說的,那所有的店家是不是都..........恕刪

早就在以上的文章說過了吧了!

只是沒說的這麼詳細

你要我條列說明

我就條列說明

第一,廠商有說過可以因地制宜,而拿不出證據的是你吧?

你根本沒有證據證明他這樣犯法。所以他本來就是行使他的權利,就算你覺得他很無敵很賤,

但他還是行使他的權利。

第二,你的思考邏輯有問題嗎?這個問題跟第一個不是一樣?他有註明"他們有改變現場的權利"

所以根本就沒有廣告不實,如果照你的邏輯,

那泡麵廣告都寫"以實物內容為準"你也要告他?

第三,你一直強調公平,但你根本不知道"公平"是程度上的觀念,根本不是絕對值的觀念,

照你的邏輯,這個活動本身只發150人,而不是見者有份,那也不公平囉?

第四,你還是繞著第三個問題打轉,這還是你所謂的"公平"的問題,廠商在做決策的時候,

會判斷這件事情的期望機率跟期望報酬,進行選擇,你以為廠商是腦包嗎?

當為了多數人難免會傷害到那ㄧ兩個人。這算是一個"道德兩難ethic dilemma"。

而且做任何的決策都有機會成本,廠商當然會選效益最大,成本最小的決策,

這是管理學和經濟學的基礎。

我以上所說,有學理的証明,有廠商那句話為憑。一切合情合理合法,

反倒是你

你說的那句"是要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才可以行使",根本就是你自己憑你的認知寫的,沒有

法律支持,而你這樣會讓很多網友誤以為你說的是法律規定的。

我要你提出法條證明廠商犯法,你也提不出來,要你針對隨便罵人小白、還有隨便就說我是

MOTO的人進行說明,你也硬拗什麼臉白白,跟我玩文字遊戲打混帳。

我要你拿出資料,證明你所謂"大多數人都認為MOTO是錯的"你也直接忽略。

是誰站不住腳?是誰不敢回應?

你沒有證據,也不懂學理,你說的話有任何可信度嗎?

我逛過其他論壇,看到你也再亂罵其他人小白,你到底要不要道歉?

www26235673 於 2009/1/27 上午 11:33:47 修改文章內容

AirChair 於 2009-01-27 19:12: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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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數:9651
發表時間:2009-01-27 21:07:00
引用『AirChair』所述:
早就在以上的文章說過了吧了!只是沒說的這麼詳細你要我條列說明我就條列說明第一,廠商有說過可以因地制宜,而拿不出證據的是你吧?你根本沒有證據證明他這樣犯法。所以他本來就是行使他的權利,就算你覺得他很無敵..........恕刪

第一,廠商有說過可以因地制宜,而拿不出證據的是你吧?你根本沒有證據證明他這樣犯法。所以他本來就是行使他的權利,就算你覺得他很無敵很賤,但他還是行使他的權利。

A:那你就是想說明,只要寫上那句話的廠商,就是無敵了,就可以隨意亂來了,隨意不重視消費者了,是這樣吧!!如果是,那跟你還有什麼好說的呢??

第二,你的思考邏輯有問題嗎?這個問題跟第一個不是一樣?他有註明"他們有改變現場的權利"”所以根本就沒有廣告不實,如果照你的邏輯,那泡麵廣告都寫"以實物內容為準"你也要告他?

A:那種廣告的註解跟規定的說明怎麼可以拿來相提並論呢??因為泡麵是想說明,圖片只是做參考用,內容物沒有一模一樣,跟規定怎麼會一樣呢??這你拿來比喔,那可見得你根本就是不了解嘛!!

第三,你一直強調公平,但你根本不知道"公平"是程度上的觀念,根本不是絕對值的觀念,照你的邏輯,這個活動本身只發150人,而不是見者有份,那也不公平囉?

A:大大,你越說越離題了吧,我是在說規定,規定只說發放150人,不是見者有份耶,這哪來的不公平,你真的越來越亂說了,你是怎麼了,氣過頭了嗎??失去理智了嗎??

第四,你還是繞著第三個問題打轉,這還是你所謂的"公平"的問題,廠商在做決策的時候,會判斷這件事情的期望機率跟期望報酬,進行選擇,你以為廠商是腦包嗎?

A:這我不懂耶,我只知道一個活動的規定,是不能隨意去改的,那如果廠商爽,臨時改地點,那跑去原來的地方的人,是自認倒楣嗎??不管這是什麼期望不期望的,要讓別人不說話不抱怨,那就要照規定走,不照規定走,就要承擔有被罵的可能!!

當為了多數人難免會傷害到那ㄧ兩個人。這算是一個"道德兩難ethic dilemma"。而且做任何的決策都有機會成本,廠商當然會選效益最大,成本最小的決策,這是管理學和經濟學的基礎。

A:那你也說傷害到人了吧,那MOTO是不是要為受傷的人負起責任呢!!難道是因為一二人就可以不管嗎??不理嗎??

我以上所說,有學理的証明,有廠商那句話為憑。一切合情合理合法

A:合情合理合法??那請你提出,法律哪條說明,廠商只要寫上”一切以現場公告為主”就可以隨意變動規定,不理會消費者權益的條款呢??

我說的話,都是以常理判斷而來,這是只要是有知識水準的人,都會知道這活動提早發放號碼是有問題的,只是問題嚴重大或小而已,也許就像您說的,只傷害了一二人,但那也是傷害了,不是嗎??你要懂啊,我到底在表達什麼,謝謝您囉!!

小白跟MOTO的人啊,這我說明了,小白是臉白白,MOTO的人是喜愛MOTO的人,我又沒罵人,為什麼要對你負責呢??

fitbtm6810 於 2009/1/27 下午 01:09:03 修改文章內容

古一修 於 2009-01-27 21:07: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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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數:23
發表時間:2009-01-27 23:16:00
引用『古一修』所述:
第一,廠商有說過可以因地制宜,而拿不出證據的是你吧?你根本沒有證據證明他這樣犯法。所以他本來就是行使他的權利,就算你覺得他很無敵很賤,但他還是行使他的權利。A:那你就是想說明,只要寫上那句話的廠商,就..........恕刪

你根本就不懂法律,法律上面沒有規定不行這樣,然後他也在單子上面註明有權利變更,

何來不法之有?叫我提?法律上根本沒有規定廠商一定不能因地制宜,

所以他這樣是合法的你懂嗎?

我叫妳提出反面的證據你提不出來,你根本就是空口說瞎話,

而廠商在廣告傳單上面有註明,

這樣就有法律效力,除非你提出他這樣做是不合法的,懂嗎?

其他你說你是用"常理"來推論

那你又說多數人認為MOTO是錯的

這是常理嗎?

而且你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錯誤

你把所有人都當成是你自己

所以你才會把你認為是錯的推論到"大家都認為是錯的"

你根本一點證據都拿不出來

就說的口沫橫飛

我質疑你的部份你又故意忽略

我很難跟一個什麼都不懂的

0號1號再講下去了

29歲的妳

應該好好充實自己

不然你為什麼在其他論壇會被砲轟

我不會再回文了

因為跟沒唸過書的人很難溝通

對了我指的0號1號是號碼牌拿0號1號喔

不是同志 你別想太多

www26235673 於 2009/1/27 下午 04:08:31 修改文章內容

AirChair 於 2009-01-27 23:16: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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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09-01-28 02:49:00
引用『AirChair』所述:
你根本就不懂法律,法律上面沒有規定不行這樣,然後他也在單子上面註明有權利變更,何來不法之有?叫我提?法律上根本沒有規定廠商一定不能因地制宜,所以他這樣是合法的你懂嗎?我叫妳提出反面的證據你提不出來,你..........恕刪

你本來就不應該回了

你再回,只是讓人看出你在無理說有理

一直站在MOTO廠商看,完全都沒有看到問題點

謝謝你,終於醒了啊,要停止了

真的謝謝你!!

古一修 於 2009-01-28 02:49:00 修改文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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