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9 條第 1 款規定為由,於 10 月 11 日決議,針對美國高通公司(Qualcomm)重罰 234 億台幣罰鍰,這是高通公司繼遭到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重罰之後,再一次因市場壟斷問題被調查後而被罰款,同時也創下公平會成立以來對單一公司處分最高的罰款紀錄,不過高通公司回應將提上訴。
公平會自 2015 年 2 月即展開調查,調查範圍包括國內外手機製造商(含品牌商及代工商)、晶片供應商及通訊設備業者等共 20 餘家事業,並徵詢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及研究機構意見,期間並與其他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交換經驗與心得。公平會指出,高通公司在 CDMA、WCDMA 及 LTE 等行動通訊標準基頻晶片市場具獨占地位,但拒絕授權晶片競爭同業並要求訂定限制條款、採取不簽署授權契約則不提供晶片的手段,以及與特定事業簽署含有排他性的獨家交易折讓條款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9 條第 1 款規定。
▲包括台廠在內,許多手機等終端裝置皆採用高通推出的行動處理器。
公平會除了處以罰鍰外,並要求高通公司要停止下列行為,包括(一)停止適用與晶片競爭同業已簽署須提供含晶片價格、銷售對象、銷售數量及產品型號等敏感經銷資訊之契約條款;(二)停止適用與手機製造商已簽署之元件供應契約有關未經授權則不供應晶片之契約條款;(三)停止適用與案關事業已簽署排他性之獨家交易折讓之契約條款。
▲高通公司擁有相當多數的 CDMA、WCDMA 與 LTE 等行動通訊之標準必要專利,圖為高通引以為傲的專利牆。
此外,公平會要求高通公司在收到處分書次日起 30 天內,應以書面通知晶片競爭同業及手機製造商,在收到通知的 60 天內向高通提出增修或新訂專利技術授權等相關契約之要約,高通公司於收受要約後,應以善意及誠信對等原則進行協商;協商範圍應涵蓋但不限於協商對象根據處分書而認有不公平之契約條款,且協商內容不得限制協商對象透過法院或獨立第三方之仲裁途徑解決爭議。高通公司自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每 6 個月,應向公平會陳報與前項協商對象之協商情形,並於完成增修或新訂之契約簽署後 30 天內向公平會陳報。
公平會自 2015 年 2 月即展開調查,調查範圍包括國內外手機製造商(含品牌商及代工商)、晶片供應商及通訊設備業者等共 20 餘家事業,並徵詢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及研究機構意見,期間並與其他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交換經驗與心得。公平會指出,高通公司在 CDMA、WCDMA 及 LTE 等行動通訊標準基頻晶片市場具獨占地位,但拒絕授權晶片競爭同業並要求訂定限制條款、採取不簽署授權契約則不提供晶片的手段,以及與特定事業簽署含有排他性的獨家交易折讓條款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9 條第 1 款規定。
▲包括台廠在內,許多手機等終端裝置皆採用高通推出的行動處理器。
公平會除了處以罰鍰外,並要求高通公司要停止下列行為,包括(一)停止適用與晶片競爭同業已簽署須提供含晶片價格、銷售對象、銷售數量及產品型號等敏感經銷資訊之契約條款;(二)停止適用與手機製造商已簽署之元件供應契約有關未經授權則不供應晶片之契約條款;(三)停止適用與案關事業已簽署排他性之獨家交易折讓之契約條款。
▲高通公司擁有相當多數的 CDMA、WCDMA 與 LTE 等行動通訊之標準必要專利,圖為高通引以為傲的專利牆。
此外,公平會要求高通公司在收到處分書次日起 30 天內,應以書面通知晶片競爭同業及手機製造商,在收到通知的 60 天內向高通提出增修或新訂專利技術授權等相關契約之要約,高通公司於收受要約後,應以善意及誠信對等原則進行協商;協商範圍應涵蓋但不限於協商對象根據處分書而認有不公平之契約條款,且協商內容不得限制協商對象透過法院或獨立第三方之仲裁途徑解決爭議。高通公司自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每 6 個月,應向公平會陳報與前項協商對象之協商情形,並於完成增修或新訂之契約簽署後 30 天內向公平會陳報。
裁罰單位 | 裁罰金額 | 裁罰時間 |
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60.88 億元人民幣(約 279 億台幣) | 2015 年 |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 | 1.03 兆韓元(約 274 億台幣) | 2016 年 |
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 | 234 億台幣 | 2017 年 |
Sponsor
科技媒體人、數位觀察者,主要關注 5G 通訊、IoT 物聯網及手機等智慧裝置的應用與市場發展
最新消息
2024/03/28
2024/03/28
熱門新聞
2024/03/25
2024/03/23
留言
Anderson 10/12/2017 at 11:58 AM
台灣手機生產規模又不大,連中國市場那麼大罰款都沒那麼高,政府是想錢想瘋了是嗎?